发布文号: [67]房管孔字第18号
城近郊各区局、直属处:
关于接管私房工作中的一些急迫性的问题,经请示市人委谢北一同志同意暂按以下原则处理,作为内部掌握执行。
1.已将房屋交给国家统一管理的房主其现住房屋一律维持现状不动。
2.房主被撵走,现搬迁回京需要安置的应予安置。原住房未另行分配的,可以回原房;原住房已另行分配的,另以其他房屋安置。但房主是资本家的,其安置用房应不超过当地劳动人民一般居住水平;房主是地富反坏右的,由房管部门酌情处理,不一定回原房。
3.农村人民公社社员交出的自住和出租房屋(不包括在本公社范围外的)应予退还。但其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公平合理,由主客协商议定,不得超过本市私房租金标准;并且不许撵住户搬家,公社要教育社员自觉遵守。
关于有些大量房屋出租的,应请农村贫下中农文化革命委员会研究考虑。
4.除地富反坏右及资本家外,一般房主要求收回自住房屋的,可以退还,如原房已作调整的,可暂不处理,但应设法使房主有房可住。
以上各点,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特此通知。
196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