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地方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划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3 生效日期: 2002-04-03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国海发(2002)6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项目用海,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但为了避免沿海各地区同级政府审批权限差异太大,各地普遍希望国家对地方各级海域审批权限划分提供一个指导性意见。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造地、码头、堤坝等填海型项目用海,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严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港池、盐池、渔池等围海型项目用海,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分级审批,并根据面积和用途合理划分各级审批权限。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浴场、养殖、锚地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主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明确地方各级政府海域使用审批权限,是全面开展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意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各级政府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划分的具体意见,于5月底之前颁布实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