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关于城区建设用地拆迁中对工商户的停业、修缮房屋、搬家等补助费规定(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5-05-12 生效日期: 1955-05-12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厅建字第71号
  一、工商户停业补助费 
  1.暂时停业期间不补助利润(税务局予以免税,由区人民委员会直接联系解决),水电费按实际开支予以补助; 
  2.暂时停业期间,职工工资及伙食费均予补助(工资中包括伙食费的不另补助伙食费);经理(股东及不劳动者除外)在柜上参加营业者,补助工资及伙食费,没有工资者按其原来开支酌情补助;连家铺(无外职工)有固定工资者,除补助工资外另补助经营负责人一人的伙食费,无固定工资者,按家庭人口数补助伙食费,人口很少的适当增加补助费。 
  3.长期停业者,上述各种补助费均不发给。 
  二、工商户房屋修缮补助费 
  1.长期停业者其原房修缮费不再予补助; 
  2.今后继续营业者,对安置用户的修缮,一般的按原房主要设备(隔断、厕所、饭馆的炉灶等)且今后仍必需的予以补助;屋内墙壁粉刷予以补助;门面按原房油饰的新旧程度酌情补助,若安置房门面的新旧程度优于原房时不予补助;写字号所需费用亦予补助。 
  三、工商户及住户的搬家费,由用地单位工作组给雇车搬运。 
 
 
1955年5月12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