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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使用周转房屋的几项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3-11-16 生效日期: 1953-11-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一、本局所建周转房屋,系为建设用地迁建房屋时,安置原住户临时居住之用。 
  二、周转房屋由本局民产管理处掌握,交由房屋所在区之房管所依本规定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非经批准不得进住。 
  三、凡因建设用地迁建房屋而原住户暂时无处居住需用周转房屋时,由用地单位填具“租用周转房屋申请书”经主管房管所核送民产管理处批准,由用地单位与主管房管所订立协议书后方得使用。并应保证遵守协议书所列各项规定。一俟房屋迁建完竣或另有其他安置办法时,住户应即迁出。 
  四、为了保养周转房屋,根据以租养房的方针,由用地单位按周转房屋租金标准缴纳房租。 
  五、住户应切实遵守住房规则,对房屋及装修设备等妥加保护,不得损坏。 
 
 
195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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