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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关于原业主无法会同登记案件审查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0-09-12 生效日期: 1950-09-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
发布文号: 府秘一字第4771号
  一、原业主去向不明,不能肯定产权有无问题,应取具当地派出所之产权证明及二邻业主或两家殷实商号之保证,经调查属实,准予登记。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取具派出所证明,经调查尚无问题,得取具二邻业主或二家殷实商号之保证核对属实,准予登记。 
  1.经清管局解除敌逆产关系者。 
  2.官地民房经清管局更正租约者。 
  3.铺底权人或房客证明产权确已转移给新业主者。 
  4.原业主死亡或逃往台湾或国外,元逆产嫌疑,其直系亲属说明确于早年出卖者。 
  5.家属共有人少数不在而保持证齐全者,但遇批余部分得停发所有证,免具保证。 
  6.顶红漏税有一个原业主到场证明者。 
  7.在一九四九年六月十六日本局布告限期内声请登记者。 
  8.其他经调查无问题者。 
  以上是举几个例子,实际办理时,应在防止侵占盗卖原则下根据具体情况善为掌握。 
 
 
195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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