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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4 生效日期: 2002-12-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劳社督发[2002]15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邮政局,各经办银行: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转变工作思路,实施对社会保障基金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在我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几年来,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我市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监督过程中虽未发现有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但由于有关政策法规还不够完善,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因此在基金监管的各个环节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的需要。因此,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充分认识和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重要意义,确保基金安全。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邮政、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要按照《通知》中明确的各自职能,从加强我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角度,加强对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各部门要转变监督管理思路,从对社保经办机构的监督转向对社保基金的监督,从单一环节的监督转向全过程的监督,从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事前、事中监督为主,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 
  各部门要按《通知》要求,互相配合,加强协调,加快构建以行政监督为主体,集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管理部门内部监督为一体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体系。 
  首先随着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思路的转变,为切实加强对基金全过程的监督,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要设定专人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监督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支出环节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市劳动保障局报告监督管理情况。 
  其次根据我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邮政、人民银行等部门都应按《通知》明确的监管职责,针对各自监督的范围,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明确监督的内容,依法规范监督行为,建立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制。同时要根据各项社会保障基金不同的性质和管理运行形态,研究制定有效的监管办法,重视事前监督和现场监督,加强对社会保障各级经办机构和管理机构的评估,预防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要建立起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监督管理的联络制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财政、审计、邮政、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定期(每半年一次)沟通监督管理信息,协调做好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三、切实落实对社会保障基金全过程的监督,建立起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的机制。 
  在基金的管理运营环节,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和银行、社保经办机构和银行都要建立和完善正常的对帐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防止基金被挪用或流失。 
  在基金的征缴和支出环节,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社会保险金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的监督,建立各级社会保障基金征收和发放机构定期报送基金收支报表的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各类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帐户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发放单位及基金开户银行,要自觉接受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或不能如实反映问题的机构,相关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各部门要相互协调,共同努力,加强社保基金监管队伍的建设,不断推进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邮政、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都应加强基金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基金监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监管能力,不断提高我市的基金监管工作水平,做好我市基金监管工作。 
  各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各负其责,形成合力,不断推进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保障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正常运行,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 
  附:《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12号) 
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信息产业、审计、地方税务、邮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分行: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骗取或违规支付社会保险金等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广大社会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推动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社会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逐步扩大。由于各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展情况不同,有关法规政策不够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存在违纪违规等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挤占挪用或其他违规动用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共同做好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各地要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选配必要的财会、金融、法律等专业人员,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监督队伍。 
  二、加强监督管理,切实防止挤占挪用和其他违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行,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基金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帐户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各级税务机关要对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对社会保障基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邮政部门要对邮政机构代发放社会保险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行按照各自职能实施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支付和基金存储运营情况,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或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查阅被检查单位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纠正和制止检查发现的违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挤占挪用基金行为,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问题的要移送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及基金开户银行,要自觉接受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对拒绝监督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或不如实反映问题的机构,应建议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规范管理行为,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保证基金收支及管理各个环节的正常规范运行。 
  各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的管理,按时足额将收入户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并认真做好社会保障基金核算。要强化社会保险结余基金管理,妥善安排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计划,确保基金保值增值。要及时核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基金,保证财政专户与收入户、支出户帐帐相符。要加强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管理,认真做好个人帐户记录工作,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运作程序。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各级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报送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不得滞留、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社会保险费收入,做到征收和管理规范有序。 
  社会保障基金开户银行要根据有关代收、代发协议和结算凭证,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基金的代收和代发业务。要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政策规定,加强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审核。 
  实行社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地区的银行、邮政等机构,要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支付凭证,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金,不得延迟或滞留,不得从社会保险金中扣除邮寄费和手续费,并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社会保险金发放情况。 
  与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及运营有关的部门或单位,要加强协调,规范运作,及时对帐和传递有关数据或凭证,防止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基金管理运作的顺利畅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二O O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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