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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31 生效日期: 2002-10-31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2]5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拟定的《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全省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发[2002]12号)和全省金融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全省各地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建金融安全区对维护社会信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顿金融秩序,维护金融安全,全省金融秩序出现了根本好转,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应当看到,金融风险还没有得到彻底化解和控制,金融运行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一是个别地方社会信用观念不强,逃废金融债务现象比较严重。二是金融改革不到位,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还不健全,一些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例较高、亏损严重,少数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潜在一定风险。三是金融案件时有发生,金融“三乱”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通过创建金融安全区,建立行之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网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使金融运行保持在相对安全的状态,对于提高社会投资效益、全面完成“十五”计划、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全省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从当地实际出发,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创建金融安全区,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与支持经济发展结合起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创建金融安全区的目标。力争用3—5年时间,把我省建设成为“信用观念强、金融运行平稳、金融资产质量高、金融秩序好、及时发现并恰当处理重大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无持续性支付风险、无系统性信贷风险、无重大金融道德风险和重大损失事故、经营效益明显改善”的金融安全区。到2003年末,全省70%以上的县(市、区)建成金融安全区;到2004年末,全省70%以上的设区市建成金融安全区,争取在全国率先建成省一级的金融安全区。 
  (三)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指导原则。 
  1.切合实际与务求实效原则。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从解决当前制约金融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入手,区别轻重缓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降低风险。要把先进金融监管经验与当地实际结合起来,积极创新,大胆探索,确保实效。 
  2.依法创建与标本兼治原则。坚持依法创建,严格规范金融市场的准入、经营和退出。加强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金融监管和执法力度,把一切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坚持标本兼治,既要采取有力措施,尽快解决当前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问题,又要从管理体制和机制方面研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问题。 
  3.积极主动与稳步推进原则。坚持稳步推进,自下而上,由小到大,分步骤地创建金融安全区。各方面基础条件较好、监管水平较高的地区,要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建成金融安全区,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基础相对薄弱的地区,要突出重点,找准突破口,分阶段地达到创建金融安全区的目标。 
  三、金融安全区的衡量标准 
  (一)没有突发性和持续性支付风险。支付风险是金融风险的最综合反映和最严重后果,是衡量金融安全的首要标准。 
  (二)贷款质量高,没有系统性信贷风险和长期持续性亏损。辖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没有新的上升,并且以一定速度下降,逐步进入正常合理的范围内(不良贷款率低于15%),经营效益逐步好转。 
  (三)金融机构合规经营,金融秩序良好。金融机构公平有序竞争,没有账外经营、高息揽存、违章拆借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辖区没有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四)没有大案要案和重大损失性事故。金融机构没有发生重大盗窃、抢劫、诈骗等社会犯罪案件,以及重大贪污、挪用、侵吞金融资产等内部犯罪案件。 
  (五)社会信用环境良好。企业和个人信用观念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没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重合同守信用,合同履约率达90%以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金融业发展,经济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为金融安全运行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六)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立起金融风险防范网络,使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有了可靠的基础和保证。 
  四、建立和完善创建工作体系,为金融安全区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完善金融监管制度,不断提高监管水平。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金融企业内部控制、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多层次、全方位的监控体系。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制度化磋商和协调机制,合理界定交叉业务的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人民银行要明确监管目标,依法实施监管,要把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进一步完善监管责任制,明确监管责任。要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办法,实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监管责任落到实处。二是转变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方式。坚持以法人监管为主线,以降低不良贷款、消化历史包袱、扭亏增盈为重点,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在做好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金融企业法人的风险监管;在不断完善对传统业务监管的同时,逐步加强对创新业务的监管;在重视对风险指标进行考核的同时,加强对金融企业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系统的监管。三是强化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规范监管操作,提高金融监管的系统化、电子化程度。建立对各类金融企业的监管指标体系、风险监测考评体系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增强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充分发挥非现场监测在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非现场监测与现场监管的有机统一。建立灵敏快捷的分层次风险防范控制体系,坚持分类处置原则,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二)强化金融机构内控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贷款管理、资金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内部审计稽核等制度,健全业务操作规程,有效防范经营风险。要积极接受和配合人民银行的监管,监督约束所辖分支机构经营行为,督促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确保不良贷款和利润情况反映真实可信。国有商业银行要大力推进综合改革,加强信贷和财务管理,认真组织实施贷款五级分类以及审慎会计制度等改革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股份制商业银行要进一步优化机构布局,按市场原则收购、兼并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拓展业务空间,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内部制度改革,加快增资扩股步伐,加大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工作力度,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和发展后劲;农村信用社要以明晰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为重点,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稳步推进县一级法人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功能。 
  (三)完善银行同业自律机制,加强金融机构自我约束。银行业协会要规范运作与管理,积极监督、引导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章制度。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行政机关,要加强对银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支持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银行业协会的自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自律公约、规章制度应征求人民银行意见,接受人民银行指导。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的自律行为,人民银行要依法予以纠正。 
  (四)强化社会信用维护机制,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建立完善金融监管部门与计划、经贸、公安、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体改、物价、法院等部门的协调机制,分工协作,共同维护社会信用。通过加快信用法制建设、完善信用制度、加强宣传教育等多种途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切实改善社会信用环境。金融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改制监测、报告制度,严格防范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保证金融资产安全。充分发挥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健全逃废债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布逃废债企业名单及相关责任人名单,对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进行联合制裁。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包庇逃废债务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贸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破产、改制工作的指导,严格依法规范企业破产、改制程序,坚决防止和纠正企业借破产、改制之机逃废金融债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支持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债权,对不能提交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的改制企业,不得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对有逃债行为的企业,要依法协助人民银行做好监管工作;要支持和配合人民银行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金融案件,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诈骗犯罪及破坏金融秩序、金融盗窃抢劫、挪用侵占金融资产等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安全。新闻媒体在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基础上,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强化社会信用观念,对各种破坏信用秩序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五)完善奖惩制度,推动创建活动顺利开展。为调动各地创建金融安全区的积极性,对金融秩序稳定、没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信用环境好的地区,人民银行可在货币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增加再贷款、再贴现的投放数量;各国有商业银行可向其分支机构扩大授权授信权限和范围,增加信贷投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可增加贷款数量。对金融秩序混乱、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严重的地区,要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曝光,在授权授信和信贷资金投放上从严控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创建工作效果显著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在审批设立新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创建工作措施不落实、化解风险不力、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制其增设新机构及扩大业务范围,或视情况取消部分业务开办资格,在再贷款和再贴现等方面进行严格控制。 
  五、加强领导,确保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政府要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切实担负起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领导责任。对已暴露的风险,在立足于风险机构自救的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款谁还债,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置,对造成风险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不断完善对有风险问题的地方金融机构的处置手段,加强对高风险机构的监控,研究从根本是化解风险的措施。进一步落实对金融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预案,确保不出现地区性金融风险。及时研究分析金融运行规律和金融风险变化趋势,增强风险预见能力。进一步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对各种新的金融“三乱”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做好各项清理整顿后续工作,重点抓好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后续工作,保证兑付,取信于民。进一步落实责任制,组织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深入查处金融犯罪。人民银行、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新闻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各方联动的金融风险防范工作体系,确保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取得实效,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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