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央专项借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8 生效日期: 2002-08-08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2]30号
  为解决我省退出市场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供销社社员股金会、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个人债务的兑付,切实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确保社会稳定,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的政府专项借款已先后分批次转贷各地。从前一阶段执行情况看,各地认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银发[2000]35号,以下简称《规定》)开展兑付工作,基本上做到了专款专用和有效运用,但有的地方却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对借款使用管理不严,未按规定专款专用,以致出现挤占、挪用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央专项借款使用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地及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对照《规定》中关于专项借款的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反还本付息等有关条款,立即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检查本地区是否存在对借款管理不严、使用监管不力,未严格按规定做到专款专用、还本付息以及挤占、挪用等问题。如发现上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限期予以纠正。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有重点地对各地专项借款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加大对违规使用专项借款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加大对专项借款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借款相对集中、数额较大的责任单位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自查、检查以及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5月份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移交监察部门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省政府将予以通报,并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统一专项借款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要实行从省到县的一口管理,集中落实专门的处、室(科、股)和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此项工作,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对专项借款的管理,确保借款的专款专用和后期有关债权的清收、资产变现等收入的统一管理。专项借款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人民银行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落实专项借款的专行专户管理,进一步加大对专项借款的监管力度。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和人民银行要将专项借款的使用情况及时报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备案。 
  四、进一步加大清收变现工作力度。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诉讼清欠、变卖资产清欠、企业改制清欠等多种办法,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综合手段,加大借款清收力度,最大限度地清收债权、变现资产。同时,要把清欠与惩治腐败、打击犯罪、打击逃债相结合,严厉打击各种经济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五、认真做好专项借款还本付息工作。各地要认真按照《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管理,诚实守信,落实还款责任,督促有关部门积极筹措资金,全力配合省财政及时、足额还本付息,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对专项借款的承诺。对到期未按协议规定还款的市、州,省财政将从省对各地转移支付资金或税收返还资金中扣还。对未按规定使用专项借款和还款情况较差的地区,今后省政府向中央申请再借款时,将不再考虑。 
  六、进一步加强对专项借款使用与管理工作的领导。中央专项借款使用和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建立市、县分管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专项借款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专项借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对专项借款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人民银行、财政、审计、监察、农业、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对专项借款发放、使用、归还和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借款的专款专用和按时归还。 
 
 
二○○二年八日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