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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对外合作与交流派出、接待团组管理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25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国海外发[1997]540号

局属各单位:
  对外合作与交流是海洋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我局派出、接待团组的管理,使我局对外合作与交流向着更高的水平和层次发展,走上程序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现将《国家海洋局对外合作与交流派出、接待团组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国家海洋局对外合作与交流是海洋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我局对外合作与交流向着更高的水平和层次发展,走上程序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一、派出项目
  1.局属各单位对外合作与交流派出项目计划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局国际合作司申报年度计划。
  2.局国际合作司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由局批准的年度派出项目计划。
  3.派出项目组团单位应在项目执行前2个月向局国际合作司申报项目执行计划(内容包括:团组人员名单、简历、出访时间、出入境地点、出访任务、境外邀请单位、邀请信、经费预算等)。项目执行计划需附出境人员情况登记表(附后),护照或申请卡片,照片(申请护照者,二寸光纸、黑白照片6张;已有有效护照者,照片4张)及政审表。
  4.项目执行计划经局批准后,由国际合作司批复有关单位。
  5.组团单位接到项目执行计划的批复后,应尽快提供申办签证所需邀请信等材料原件。
  6.计划外派出项目需提前3个月向局国际合作司申报,内容同项目执行计划。
  7.按级及管理权限审查、审批及备案出访团组出访预案或论文及拟携带出境的样品和资料清单。
  局组团项目由国际合作司会同有关业务司审查并报局领导批示。局属单位组团项目,由组团单位负责审查、审批,并将意见结果及出访预案或论文及拟携带出境样品和资料清单报局国际合作司备案。
  8.按级及管理权限对出访团组和个人进行外事纪律,保密纪律及安全、任务教育。
  局组团项目由局国际合作司负责组织上述教育。局属单位组团项目由组团单位负责,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局国际合作司。
  9.组团单位应落实出访团组在境外的住宿、交通、访问日程和访问活动的安排,严格遵守批准的出访时间。出访团组应尽可能乘坐直达目的地航班。确需途中经停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城市,需在上报派出项目执行计划时一并提出申请。
  10.出境证件向局国际合作司承办项目处领取,不受理个人的催办事宜。
  11.出访团组和个人回国后,应在两周之内向组团单位提交书面出访总结报告。
  由局组团的项目,出访团组向局国际合作司提交总结报告。国际合作司根据出访团组的业务等情况,组织一定范围的总结汇报会,并视情况通过外事动态、外事简报等予以反映。
  由局属单位组团的项目,组团单位应组织出访团组向所属单位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汇报出访情况。出访团组的出访总结报告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报局国际合作司备案。
  12.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13.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将护照或出境证件交回所属单位外事部门。

  二、接待项目
  1.局属各单位对外合作与交流接待项目计划,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局国际合作司申报年度计划。
  2.局国际合作司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由局批准的年度接待项目计划。
  3.接待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执行前1个半月向局国际合作司申报项目执行计划。执行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①来华人员姓名、简历、护照号码
  ②来华时间
  ③日程安排和参观访问活动
  ④来华人员通讯地址、电话、传真
  ⑤经费预算
  4.计划外接待项目提前2个月向局国际合作司申报。内容同项目执行计划。
  5.接待外系统邀请的顺访团组须报国际合作司备案。
  6.邀请签证信一律由局国际合作司在批准接待项目执行计划后向境外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
  邀请实施单位可在接待项目获准后,以适当名义向境单位或个人发出礼节性邀请信。
  7.局邀请的团组,由局国际合作司向有关单位发出接待计划通知。局属单位邀请的团组,由邀请实施单位向有关单位发出接待计划通知,个别跨外系统参观访问的团组,如需要以局国际合作司名义发出接待计划通知,应由邀请实施单位报请局国际合作司,由国际合作司发出接待计划通知。
  8.接待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10天之内将接待情况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局国际合作司。国际合作司将视情况通过外事动态、外事简报等予以反映。
  9.接待项目完成后,接待单位应在10天之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局属各单位接待局邀请的团组垫付的钱款,应提交支出细目和原始发票复制件向局国际合作司结算。

  三、监督管理措施
  1.严格计划外项目的审批,确保外事计划的严肃性。加强对外事计划的管理,保证正常的外事运作程序。不按规定申报的派出、接待项目计划将不予受理。
  2.严格外事工作的规范和程序,对于不按规定办事的,将暂停办理有关的派出、接待项目。
  3.提高外事工作的效益,对于不提交总结、不完成财务报销手续、不按规定送交护照或出境证件的团组和个人,将暂停受理组团单位派出、接待项目。
  本管理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局国际合作司负责本规定的解释。
  沿海省市参加由我局组织的派出、接待团组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出境人员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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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此次出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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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访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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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访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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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次出访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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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次出访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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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次出访后总结完成情况                      ┃
 ┃                                  ┃
 ┃                                  ┃
 ┠──────────────────────────────────┨
 ┃上一次出访后的财务报销情况                     ┃
 ┃                                  ┃
 ┃                                  ┃
 ┠──────────────────────────────────┨
 ┃上一次出访后有关出境证件的上交情况                 ┃
 ┃                                  ┃
 ┃                                  ┃
 ┠──────────────────────────────────┨
 ┃填表人签字                             ┃
 ┠──────────────────────────────────┨
 ┃单位领导签字                            ┃
 ┗━━━━━━━━━━━━━━━━━━━━━━━━━━━━━━━━━━┛

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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