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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昆明中心已支行关于在全省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农村信用村(镇),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6 生效日期: 2002-07-16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2]90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在全省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农村信用村(镇),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在全省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农村信用村(镇),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发挥农村信用社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和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促进作用,运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全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现就在全省农村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村(镇)、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办、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认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农业和农村问题,反复强调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是全省涉农部门的共同责任,农村信用社开办、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改进信贷支农服务,缓解农民贷款难的有效方式。它有利于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大支农服务力度,理顺农村信用关系,形成以信用为基础和纽带的社农共同发展机制,实现农民和信用社双增收的目的;有利于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条件;有利于党和国家的各项经济和金融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农村生产力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搞好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评定农户信用等级是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础,也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资金安全运行的保证。各地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全面调查了解农户的基本情况,宣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好处。发动村、组干部,与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成立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在对农户的家庭情况、生产规模、产品市场、个人品德、投资需求、年度收支、还款来源等方面的内容全面摸底,在协助农村信用合作社建立农户家庭经济档案的基础上,对照各个等级标准,按照农户自愿申请、村(组)登记造册、信用社核准的程序,切实抓好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力争使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面达到和保持80%以上,为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打下基础。 
  (三)根据农户信用等级颁发农户《贷款证》,为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提供载体。农村信用社根据农户的信用评定等级,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发放《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发放,一户一证。在此基础上,信用社对农户实行授信管理,以信用贷款方式发放贷款。要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对持证授信限额内的农户贷款,到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分社,凭“两证一章”(户主身份证、农户《贷款证》和户主预留印章)直接办理,做到不拖延、不打折扣、取信于民。对没有评上信用等级的农户,不授信、不发《贷款证》、不放信用贷款,其所需基本生产垫本资金,仍按《贷款通则》规定办理贷款,待以后被评上信用等级,再颁发《贷款证》,发放信用贷款。对已取得《贷款证》和授信等级的农户,贷款到期并经多次催收,没有正当理由,故意不还者,取消信用等级,吊销《贷款证》。 
  (四)加大服务力度,全面营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要进一步加大服务力度,提高服务质量,转变工作作风,发扬“背包下乡、走村窜寨”的优良传统,大力营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是发动全体员工进行营销,利用工作时间或业余时间,对辖区服务范围内的农户进行划片包村,全面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营销活动,真正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营销到千家万户。二是利用农村集市开展营销,信用社信贷人员定时在办公室集中审核《贷款证》,并依据《贷款证》和农户的申请,公开办理贷款手续,当场发放贷款。三是上门营销。春耕、夏种、秋播等农忙季节,各级农村信用社上门服务,把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与送到期存款、送信息、送技术和吸收新社员结合起来,服务到田间、服务到农家。四是利用农村村、组干部营销。要求各村、组干部和社员代表当好农户联络员,集中带领需要贷款的农户到信用社办理小额信用贷款。五是利用“农户信贷超市”进行营销。要在农户密集区的农村信用社开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超市,常年集中开展评级、办证、放贷、咨询等多功能“一条龙”服务。 
  (五)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农村信用社要采取积极措施,制定“实施细则”,逐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一方面要简化手续,方便农户贷款;另一方面,要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确保贷款按时收回。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农村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由各地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实际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信用评定小组评定的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和农村信用社资金综合平衡具体情况确定。对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借款农户本人又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农户贷款,农村信用社可采取由3—5户信用农户联保的办法办理。对于农户其他生产和经营,特别是市场前景难以把握的较大规模生产和经营的大额资金需求,农村信用社原则上应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坚持审贷分离,逐笔核贷,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二、开展培植、创建“农户信用村(镇)”活动,营造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良好环境 
  (一)实行农村信用环境的综合治理,培植、创建农村信用村(镇)。现阶段我省一些地方农村农民信用观念淡薄,严重影响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成为当前农民贷款难的重要原因。有的农户信誉差,法制观念淡薄,故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有的农户互相攀比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形成恶性循环,加重了农村信用社畏贷惜贷心理。为此,各地要从诚实守信教育抓起,大力整治信用环境,要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企配合、村组响应的综合治理、良性互动的格局;通过大力开展培植、创建信用农户、信用材(组)、信用乡(镇)“三位一体”的农村信用活动;通过理顺农村信用关系,形成以信用为基础和纽带的社农共同发展机制;通过培植、创建信用村(镇)活动的开展,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促进我省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守信光荣的良好氛围。 
  (二)构筑农村信用体系,畅通农民贷款渠道。对农村信用村(镇)建设,按以下三个序列进行:一是建立信用农户体系。农户信用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二是建立农村信用材(组)体系。信用村(组)是信用农户信用评定层次效果的提升。信用材(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无拖欠贷款农户占村(组)的贷款农户总数的80%以上;村(组)干部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陈欠旧贷款等。三是建立农村信用乡(镇)体系。农村信用乡(镇)是创建农村信用体系的关键环境,也是创建农村信用体系的更高层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乡(镇)范围内信用村占总村数的50%以上;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在20%以下;基本没有逃废农村信用社贷款现象;乡(镇)领导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展业务,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稳步发展。 
  (三)认真组织推动,确保培植、创建农村信用体系的实施。各级政府要帮助农村信用社制定各层次的培植、建立农村信用体系活动方案和规划,并以行政组织措施推动实施,确保落实。今年县(市)区创建一个信用乡(镇),每个乡(镇)创建一个信用村,对评上信用等级的农户、村(组)、乡(镇),实行县(市)区政府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联合挂牌授证。今后农村信用农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要逐年增加,对重合同、守信用的乡(镇)、村(组)、农户,农村信用社实行信贷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简化手续、放宽额度、服务优先的原则。 
  (四)坚决遏制和打击逃废农村信用社贷款行为,解决创建农村信用体系的难点。过去农村信用社贷款大量投放乡镇企业,支持了乡镇经济的发展。随着农村经济体制及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一些企业在调整中破产或改制,许多地方因操作不规范,出现逃废、悬空贷款的行为,使农村信用社背上了沉重负担。为了加大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力度,各地要把打击逃废债务、保护债权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今后凡涉及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企业改制、破产、有关职能部门要提前通知原企业的债权农村信用社,相关农村信用社要依法参与企业改制工作,防止企业改制过程中悬空农村信用社债权。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对村组集体旧贷要采取债权置换、拍卖偿贷、租赁承包等措施进行清收。 
  三、加强组织领导,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行业管理工作。要支持农村信用社在班子建设、业务管理和支农服务上的行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系统优势,调节资金余缺,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农村信用体系活动的领导,在县(市)区以下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农村信用体系活动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制,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效果,努力为农村信用社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要经常研究和帮助解决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相关的政策支持,协调各职能部门联合发挥作用。要从大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入手,引导和支持农村信用社有效增加信贷投入,切实解决好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二)政府各部门要配合农村信用社强化支农服务工作。创建农村信用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大力配合和支持,搞好全省支农大合唱。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农村信用体系的创建活动,支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清理废除歧视农村信用社的行业或部门政策,涉农企业、涉农单位、涉农资金要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存款业务拓展,促进农村资金聚集到农村信用社,通过农村信用社把农村资金全部投入农业、农民和农村的经济发展。 
  (三)加大贷款清收力度,增加农业贷款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清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在农村信用社的各类非农性质的贷款,并且拟定收贷计划,下发限期还款通知,加紧清收非农性质的贷款;对逾期不还者,要公开曝光,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四)人民银行要对农村信用社支农提供有效的监督和服务。人民银行各级支行要在农村信用体系创建活动和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中,积极为地方政府出谋划策,要大力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依法打击、取缔农村高利贷行为,打击制止逃废农村信用社贷款行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对支农贷款资金不足的信用社,要及时发放支农再贷款,支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监督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服务方向,保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顺利推广。 
  (五)农村信用社要通过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社农双增收的目标。各地农村信用社对农业县(市)区的农户贷款面一般要达到50%以上,当年新增存款的60%以上要用于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村信用社要对发放、管理和收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制定责任目标,加强绩效考核,确保农户贷款面和农户贷款额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各级联社、农村信用社要将信用农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评定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向广大农户和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农民群众的监督。通过开展创建农村信用体系活动,加大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力度。通过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社农双增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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