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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金融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7 生效日期: 2002-06-27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2]9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今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是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证,要通过强化经济金融法制、建设信用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实现社会信用秩序的根本好转。 
  近年来,我省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经营机制进一步好转,经营环境逐步改善,企业经济效益得到大幅度提高,大部分企业比较规范地完成了企业的改制或依法破产退出。但是,也有一些企业信用观念不强,在结构调整、改制、破产过程中出现了悬空逃废金融债务的不规范行为,严重影响了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同时也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迫使银行慎贷或惧贷,制约了信贷资金的投放,削弱了各银行对我省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致使地方建设可用的信贷资金减少,直接影响到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深入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经济秩序,整治社会信用环境,切实打击和制止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政府要健全组织体系,坚决制止和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为便于对全省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由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司法、宣传部门、人民银行和银行同业协会为成员的“全省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协调小组”,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协调一致,对当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依法给予打击。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银行同业协会,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各州、地、市也要参照省上的做法,成立相应的协调组织机构,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协调和开展当地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活动。各级政府要积极协助债权银行依法维护金融债权,把制止和打击逃废金融债务作为地方信用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银行同业协会在金融债权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对当前逃废债务企业进行充分调查,在事实清楚、法律制度规定明确的情况下,各成员单位联合采取措施,对故意悬空银行债务的企业进行必要的制裁。 
  二、加强协调小组各成员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债权 
  全省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协调小组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协调会议,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共同维护金融债权的良好局面。首先,司法部门要发挥司法审判职能,防止企业利用破产、重组等改制形式,通过人为调增负债或调减资产来申请破产,逃废金融债务。其次,金融债权机构如发现欠债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有逃废债务的倾向,应立即向人民银行金融债权管理部门和银行同业协会反映情况,经初步调查核实向全省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协调小组通报,协调小组核实后立即启动监督机制,对企业破产过程进行监督。第三,工商部门要严把企业登记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改制后的企业重新办理工商注册或变更登记时均要向当地人民银行了解新注册企业金融信用情况,凡有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各级政府和工商管理部门对拟确认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授牌前都要与银行同业协会会商,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审查,一旦发现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可实行一票否决制。第四,经贸、税务、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落实金融机构的债权。对未落实金融债权的改制企业,经贸委及企业主管部门对改制方案不予审批;税务部门不予办理新的税务登记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企业产权登记变更手续。 
  三、完善制度,依法行事,正确理解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全省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协调小组要建立企业逃废债核实机制和联合制裁制度。协调小组要聘请法律顾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分析企业逃废债的法律性质和责任,制定《逃废债认定办法》。企业改制过程中,各级政府要严格掌握国家的各项有关政策,对未列入国家破产计划的企业,未经批准,不得套用国家计划内国有企业实施破产时的优惠政策。各级金融债权机构对欠债企业利用分立、投资、承包租赁、兼并出售等重组和破产方式以及单方擅自转移债务、关闭解散企业、擅自处置抵押财产及“零资产”转让等方式逃废债务的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会同人民银行金融债权管理部门和银行同业协会上报全省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协调小组,依法对其进行制裁。经协调小组审议的方案,被制裁企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一定期限内向协调小组申诉。不申诉又无正当理由者,协调小组有权认定其为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并可对其启动制裁机制。 
  四、金融机构之间必须加强同业协作,对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进行联合制裁 
  为确保金融债权的安全,银行同业协会要会同各家金融机构制定统一、科学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信用程度高的企业建立“讲信用企业光荣榜”,在授信额度、贷款发放、利率浮动方面给予倾斜照顾。同时,银行同业间还要制定《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办法》,对逃废金融债务、赖帐不还者给予警示;警示无效者,启动同业制裁机制,联合各家银行进行制裁。对被协调小组认定的逃废债企业要列出名单,并通告人民银行金融债权管理部门和全省各家金融机构。凡被记录在案的企业,其贷款卡年审时一律不得通过,也不得办理有关开户许可转移手续,对其停止授信和限制结算。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全省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诚实守信观念的宣传,宣传形式可以多样化,但要注重成效。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逐步在全社会树立起“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和法制经济”的观念,引导企业养成以诚信为本的良好经营风尚,营造出“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的社会氛围。同时,各新闻媒体还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进行公开谴责。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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