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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5 生效日期: 2002-02-25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2]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高等院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2月25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电[2002]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办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支持高等学校改革与发展,资助城乡贫困家庭的优秀子女接受正规高等教育的一项重大措施。全面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实践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步骤,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提高认识,积极主动工作,不断完善和规范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运行办法,建立健全由学生、银行、高等学校和政府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管理和实施力度,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决定性进展。 
  二、自治区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把国家助学贷款当作个人消费贷款的一项基本业务予以办理,并按照对办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分级授权,把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网点逐步向盟市或旗县延伸。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负责向社会公布受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机构名称,并尽快研究开通“金融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手续。凡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授权网点不得拒绝办理或拖延办理时间。 
  三、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在学生学籍所在地办理为主,在学生原户籍所在地办理为辅的办法。在盟市、旗县政府所在地居住的学生,根据录取学校与银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关系的情况和校方的通知,自行决定在户籍所在地或学籍所在地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网点辐射不到的农村牧区的学生以及区外来我区上学的学生,在学籍所在地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在区外高等学校就读的自治区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就读他的有关规定办理。 
  从2002年秋季招生时起,开始在学生户籍所在地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四、支持和鼓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高等学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1]117号)精神,尽快建立学校助学贷款风险基金,专户存入经办银行,帮助银行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自治区教育厅要会同各国有商业银行尽快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助学贷款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经授权可以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用于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专项资金额度和发放计划,由各自的自治区级主管行根据申请统一核定。 
  五、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申请贷款学校)名单由自治区教育厅确定。申请贷款学校应在发出的录取通知书上注明与本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关系的银行名称、帐号,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等政策内容。经办银行的各营业网点受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时,须要求学生提供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和户籍所在地乡镇(苏木)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入学办理身份证后再补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手续齐备,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并申请借款的学生,银行要与其履行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签定手续,之后由贷款受理行将贷款直接划转到该生就读院校的开户行。该生入学报到时应将注有国家助学贷款字样的银行汇款凭条交学校备查。各高等学校要随时与开户行对帐,在确认款项收妥后,及时签发证明函寄至学生贷款行。贷款行须将证明函作为借款合同附件妥善管理。证明函的签发要由学校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并由负责人签字。 
  六、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中应载入以下三项内容:一是借款学生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二是借款学生毕业后每年至少与经办银行联系一次,提供最新通信方式的承诺;三是见证人的情况。见证人由三方组成:一是贷款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或直系亲属,无直系亲属的可为旁系亲属;二是乡镇(苏木)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三是院校出具的证明函上的签字人。 
  七、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的贫困学生(包括全日制本专科生、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基本条件是:学生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年收入低于该生所在学校收取学费标准与学校所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规定标准之和。最低生活保障城规定标准的确定,以《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01]74号)和高等学校所在城市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准。 
  八、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比例,原则上按申请贷款学校全日制学生总数的25%控制。贫困学生申请贷款的数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特殊专业学生申请贷款数额,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贷款的用途包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的期限一般掌握在8年以内。贷款的发放采取一次签约、分次支付的办法。 
  九、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一校一行”的原则办理。由申请贷款的学校根据就近、方便的原则,自主选定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基层行作为在学籍所在地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已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协议的银行原则上不再变动。向户籍所在地延伸国家助学贷款业务,须报请上级分行同意,由本行授权的网点承担业务。 
  十、政府财政对国家助学贷款按学生在校期间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贷款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全额承担。自治区直属院校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由自治区教育厅商银行确定。自治区直属院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计划,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依据国家助学贷款总规模,于上年9月底前确定。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计划确定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安排贴息资金并通报银行系统,保证财政贴息计划与银行贷款额度取得平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按季拨付给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上级分行,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教育厅制定。 
  十一、实行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学生根据个人经济情况,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欠交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不计复利。借款学生确因经济困难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时,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经办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 
  十二、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等政策。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对国家助学贷款单列科目,单独统计;在信贷资产质量考核上与其他信贷业务分开,实行单独考核。对按照国家规定和操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后出现的确实难以收回的呆坏账,可按规定上报核销,不追究经办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责任。对积极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和经办人员要给予表彰。 
  十三、对在校期间不守贷款信用或恶意毁信的学生,学校有责任采取可使用的必要手段和措施帮助其改正。学校应定期向银行通报借款学生的受信度。银行有权根据借款学生的受信度,控制下期贷款,追缴前期贷款。即将毕业离校但与银行借贷关系尚未履行完毕的学生,在离校之前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对拒不办理重新确认或变更手续者,学校暂缓办理其毕业手续,并可附加“两证质押”条件,将其毕业证、学位证交给银行作为质押物。该生就业需学历证明时,可以通过“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对走上工作岗位而到期不还贷款者,由银行会同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和拖欠贷款本息金额。 
  十四、符合贷款条件,能够取得助学贷款而不贷款,又拒绝缴纳学费的学生,学校有权不予注册或责令其退学。当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时,申请贷款学校应及时通知银行停止为该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认定核实后,要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呆坏帐损失核销规定上报总行,在税前予以核销。借款学生被学校开除、经学校同意休学或自行离校后,申请贷款学校应立即通知银行停止为该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并协助银行督促学生或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 
  十五、申请贷款学校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要尽快建立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学生信用登记制度,将学生借款情况纳入个人档案,并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个人情况的查询。学生毕业时,所在学校有责任向银行提供毕业生的初次去向,并保证银行与校方见证人的联系。经办银行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违约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自治区教育厅要负责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上及时输入经办银行提供的信息,并逐步建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个人信用征询系统。毕业生就业报到的有关证件中要载明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信息。 
  十六、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配合银行做好宣传服务工作,认真调查了解学生的贷款需要,准确判定贫困学生的贷款资质,做好审核把关工作,教育学生树立信用意识,帮助学生寻找勤工助学岗位,减轻学生还贷压力,最大限度地为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提供便利条件,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和发放工作。 
  十七、由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和自治区教育厅牵头,协同财政厅、民政厅及各商业银行、高等学校组成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设在自治区教育厅。协调小组和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精神制定。 
  十八、由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配合自治区教育厅和申请贷款学校,共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四定”(定申请贷款学校、定资助贫困学生范围、定资助金额额度、定贷款经办银行)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三考核”工作,即按月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按月考核已审批贷款人数和合同金额,按月考核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发放金额。要确保“四定”、“三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在2002年春季开学前全部到位。 
  十九、各用人单位和银行、海关、出入境管理等单位在录用人员、发展新金融业务、办理出入境验放业务时,应把查验银行、教育系统的有关信息作为一项重要依据。 
  二十、本《意见》由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本《意见》未涉及内容,仍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要,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 
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 
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 
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民政厅 
二○○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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