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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6-30 生效日期: 1981-07-28
发布部门: 机械工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建设和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标准化工作对调整生产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和企业管理水平都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工作。它的主要目的是为取得全面的最佳经济效果,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围绕我国的经济调整,标准化将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近两年来,机械工业的标准化工作取得很多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远不能适应机械工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
  机械工业各有关部门,对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标准化管理和研究机构不健全;标准化经费无正常渠道;标准化科技人员队伍薄弱,标准制订、修订进度缓慢;由于责任不明确,标准贯彻执行不力、监督不严;专业标准少,而且不统一等等。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机械工业的专业化生产、和经济技术效果。
  鉴于标准化是机械工业一项十分重要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技术基础工作,为在调整中切实加强标准化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技术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把标准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副部长、副局长要下决心把技术标准化工作真正抓起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在国家标准总局指导下,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每半年全面部署和检查一次技术标准化工作,并将标准的制订和贯彻情况,向国家机械委作一次简要书面汇报。

  二、 全面执行标准化的技术政策,把标准化工作纳入机械工业的调整规划中。国家机械委领导的各行业调整规划协调小组,都要把技术标准化工作当成一件大事来抓,协同国家标准总局,依靠各有关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各标准化归口单位(归口组织),制订各种行业技术标准。各有关部门今后要把力量用于制订国标和专业的技术标准,并把各部已有的技术标准逐步修订成专业标准。 对尚没有国标和专业标准(部标)的产品, 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技术水平,参照现行国际标准,定出企业标准。在相应的国标或专业标准制订并公布后,各企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 各有关部门都要在今年内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技术标准制订规划,组织各有关研究单位和企业,力争在五年左右时间内完成主要技术标准的制订工作。在制订规划前应在国家标准总局统一协调下,先定出标准化体系表,作为制订规划的依据。当前,首先应制订综合性和基础性的技术标准。 对已制订的技术标准( 国标和部标),也要进行分析整顿。对于可用的或修改后可用的或应废除的,在分别清理后,于一九八二年八月底前重新公布确认。今后制订的标准都要明确执行日期,标准每隔三至五年复审一次,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把制订、修订标准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企业和研究所完成计划的考核指标之一。
  要积极协同国家标准总局搞好国标制订工作,会同国防工办制订军工标准。

  四、 各有关部门要健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处或局)和研究机构(一般部应设标准化研究所,总局设标准化研究室)。配备懂业务、有事业心的领导干部,充实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转散的标准化技术人员应尽可能归队),尽量保持人员稳定。标准化技术人员应占各单位(工厂和研究所)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三,担任标准化归口工作的单位,比例还应增加。要积极改善标准化研究机构的工作条件。为加快标准制订、修订工作、各有关部门可组织所属单位现有技术人员参加技术标准制订工作。并做到人员、组织和任务落实。标准化技术人员是科技队伍的组成部分,应享受同等待遇。

  五、 各有关部门要选择一些骨干研究所或企业,尽量利用标准、计量系统各专业归口单位现有的设备和力量,装备必要的测试设备和仪器,成为各行业产品标准的鉴定、检测和试验验证中心。各企业也要配备适当测试设备,以便按技术标准严格检测本厂产品。所需费用应在技术措施费用内支付。

  六、 制订技术标准,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同时也要考虑我国资源、能源条件和现有工业技术水平,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对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各种业务性会议,各有关部门应派真正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同志参加。积极搞好国际标准的引进、翻译出版和试验验证工作,认真研究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通行的技术标准。

  七、 技术标准研究制订工作应列入各有关部门五年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分期下达。重要标准的研究、验证经费应列入科研经费开支。制订与修订标准的补助费请国家标准总局和各有关部门适当增加。经批准的技术标准应属科研成果,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八、 加强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技术标准(其往往包含先进技术的成果)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引进技术的考察、谈判、译制、应用消化以至生产当中都必须进行标准化工作。各主管部门应统一组织收集、译制、分析被引进国的国标和有关企业标准。在确保不降低引进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的前提下,要积极采用我国国标,专业标准(部标),并搞好国产材料的代用或试制。否则,必须采用引进的标准(外国国标或企标)和国际标准。
  要大力吸收引进的先进技术标准,不断完善、提高我国标准。各引进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解决引进技术中标准通用零部件和配套件的协调供应工作。

  九、 修订、制订符合出口要求的机电产品技术标准,并严格贯彻执行。
  对于已经或准备进入国际市场的机电产品,应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外通行的先进技术标准修订我国现行的标准,使之不低于国外同类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指标,并能通用互换,适应国际市场要求,提高产品竞争力。如果出口与内销的同一类产品不宜或暂不能采用统一标准时,各部门应会同有关行业组织尽快制订出口产品的暂行专业标准,并报国家机械委和国家标准总局备案。各企业生产出口机电产品时,必须严格贯彻出口产品技术标准,以确保出口机电产品质量。

  十、 各有关部门的生产部门在安排生产时,要认真贯彻各项技术标准。颁布执行的技术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凡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凡未认真贯彻各项技术标准的产品都不能评为优质产品,没有资格获得各种质量荣誉或物质奖励。所有的机电新产品都必须贯彻《机电新产品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
  在即将制订的生产许可法规中拟规定,凡不贯彻国标和专业标准(部标)的产品应停产整顿,不发生产许可证。监督技术标准的职能机构是各有关部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还应指定若干鉴(定)测(试)中心对有关产品进行标准化检查,并在有关报刊上公布结果。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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