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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17 生效日期: 1996-05-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粤邮[1996]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市场管理,规范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维护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邮电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及《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邮电管理局是广东省的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广东省内的电信业务市场。 
  各市邮电局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是省邮电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协助省局管理当地电信业务市场。 

    第四条   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对电信业务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电信业务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凡从事经营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邮电管理局申报办理经营批文。未经审核批准,不得从事电话信息服务业务。 

    第六条   电话信息服务业务是利用公用电话网设施和数据库技术经过对信息的采集、加工、存贮形成用户信息库,并通过市话中继线将电话信息台与公用电话网连接,以电话咨询的方式向用户提供话音信息服务。它是随着我国电信技术的发展,电话普及率的提高而兴起的一项电信增值业务,是国务院规定向社会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 

    第七条   经营电话信息服务必须以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为宗旨,信息内容应按照“健康、进步、准确、实用”的原则进行编排。 
 
 
第二章 电话信息服务方式及编号的管理 
 

    第八条   电话信息服务的服务方式,是指通过语音通信手段满足用户查询的需要。具体服务方式有以下三种: 
  1、人工电话信息服务:用户用电话拨叫电话信息台,由信息台的咨询员直接提供的信息咨询服务。 
  2、自动电话信息服务:用户用电话拨叫电话信息台,由信息台设备自动提供的信息咨询服务。 
  3、语音信箱服务:用户通过电话拨叫信息台提供的语音信箱存取话音信息。 

    第九条   电话信息服务的编号安排,根据不同的服务方式确定。目前全省电话信息服务业务专用号码及编码位长为: 
  1、人工电话信息服务专用号码编制位长5位。 
  2、自动电话信息服务业务专用号码位长也为5位,后加5位编号,在后五位中,第1位为资费类别号,第2、3、4、5位为信息栏目编号。 
 
 
第三章 信息源的管理 
 

    第十条   电话信息台向社会提供的信息服务暂定为以下四大类: 
  第一类:公益服务信息。包括本台业务宣传、信息服务号码查询;政策法规、交通信息、气象信息。 
  第二类:普通服务信息。包括百科知识、旅游信息、法律咨询、消费指南、科教信息、饮食服务。 
  第三类:经济信息。包括金融保险、股票证券、房地产信息、物资供求、国际商情。 
  第四类:特殊服务信息。包括专家咨询、定时定向点歌等。 

    第十一条   为确保向社会提供的信息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实时性、合法性,防止虚假伪造和不健康的信息进入市场,各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严禁播放以下内容: 
  1、新闻信息; 
  2、涉及国家机密的; 
  3、涉及封建迷信、色情的; 
  4、性知识方面的; 
  5、博彩有奖游戏节目; 
  6、交友热线、婚姻介绍服务的; 
  7、有损于社会秩序、公共道德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信息台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为加强对电话信息业务的管理,各信息台必须设有技术部、业务部、质检部。技术部负责设备维护、新业务开发、信息存储;业务部负责信息收集、加工、宣传;质检部负责信息内容的审查、上报及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为了向用户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服务,电话信息台工作人员要经过严格培训才能上岗。 

    第十五条   电话信息台的系统设备必须符合《广东省公众话音综合信息系统技术暂行规定》,与公网连接的接品设备有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电话信息台系统时钟以北京时间为准,误差不超过10秒。 

    第十七条   电话信息台按季度填报业务统计报表,并于次季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当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 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电话信息台的质检人员,应定期对信息内容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及时清除和整改。 

    第十九条   人工电话信息台的应答时限为20秒。应做到服务耐心有礼貌,有较强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电话信息台应设用户业务投诉电话和咨询处,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户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电话信息台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信息内容、执行各项管理规定、收费情况等。并使用技术手段随机对电话信息台的计费系统实行监测记录、检查、校对。 

    第二十二条   电话信息台播放的文艺类信息,必须事先将文艺类信息内容目录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对有些文艺类信息内容难以界定的,可请有关部门协助审定。 
 
 
第七章 收费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电话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电话信息台每月提供给邮电企业代收信息费的计费资料必须准确无误。 

    第二十四条   人工、自动电话信息服务咨询计费时长记录的规定: 
  1、系统提示音不得纳入信息计费时长,用户听到需要咨询信息内容后开始计算收费时长,中间不得转接其他类别信息内容,不得分段计费。 
  2、向用户提供一次信息咨询服务的计费时长:以分钟计,尾数超过6秒钟的按1分钟算;最大的计费时长规定为30分钟,超过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 

    第二十五条   电话信息台因系统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不正常计费记录,按无效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电话信息服务的用户,对利用公费电话收听信息的,应加强管理,并制定出相应的自律措施。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二 、 十五 、 二十四 、 二十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不正当经营所得,责令邮电通信企业停通其中继线,吊销经营批文等处罚,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通信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邮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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