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0]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房改办《关于调整房改金融业务承办银行范围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5月23日
关于调整房改金融业务承办银行范围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拟对我省房改金融业务承办银行范围作适当调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目前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中国银行作为可以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
二、对房改金融业务承办银行范围作上述调整后,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中指定房改金融业务的具体承办银行。各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政府指定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基金金融业务,并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合同。
省房改办
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