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五部委局《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9 生效日期: 1999-09-29
发布部门: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封闭贷款业务的发展,规范封闭贷款管理,支持国有亏损企业的改革和脱困,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等五部委局《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封闭贷款是国家帮助亏损企业扭亏增盈,走出困境,实现经济增长目标而发放的特定商业性贷款。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齐心协力,紧密配合,切实抓出成效来。各商业银行要克服“惧贷”情绪,积极开办封闭贷款业务,把支持亏损企业部分搞活与盘活信贷资产存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胆实行封闭贷款。 
  二、加强组织领导,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封闭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集中办公,及时协调解决封闭贷款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封闭贷款的规定,认真落实好封闭贷款管理需要的外部配套条件。凡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只能征收即期税收,不得从封闭贷款专户中扣收封闭贷款前的欠税;各商业银行不能从封闭贷款专户中扣收老欠贷款本息;电力部门不能从封闭贷款专户中划收企业封贷前的所欠电费;环保部门不得从封闭贷款专户中收取企业封贷前的环保欠费;劳动部门不得从封闭贷款专户中扣收企业封贷前的各类劳保费用;供水、供热、供气等部门不能从封闭贷款专户中强收企业封贷前所欠费用;企业不能从封闭贷款专户中支付拖欠的工资;司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冻结封闭贷款专户帐号,划转封闭贷款专户资金。 
  三、严格实行封闭贷款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封闭运行。商业银行发放封闭贷款时,应为企业开立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考核。封闭产品的回笼货款一律入封闭贷款专户,专户资金的使用实行信贷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双签”制度。企业要保证在采购、生产、库存、销售各环节资金能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企业所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擅自背书转让,不能擅自采取抵账和以物易物的方式销售。 
  四、严格贷款条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授权各级经贸委,以正式文件提供本级有救助方案的企业名单,省直企业由省经贸委提供名单,以利于有关商业银行按照《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操作。各级经贸委要认真做好封闭贷款企业的推荐工作,严格筛选,提高推荐工作的质量。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封闭贷款的条件,选好、选准支持对象,真正把贷款用到有效益、有销路的产品和讲信誉的国有工业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上。对符合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企业正常周转需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切实按期足额到位。对封闭贷款使用效果较好,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企业,可按照封闭贷款条件及时连续给予贷款支持。凡实行封闭贷款管理的企业,在封闭贷款本息未归还之前,不得进行资产重组、破产关闭等改制活动。对列入各级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逃废债名单的企业,不属于封闭贷款支持的对象。各行要在切实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做好信贷资产的保全工作。 
  五、各金融机构要切实转变观念,改善金融服务。对符合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要提前进入企业调查,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及时满足企业生产资金需要;对已经发放封闭贷款的企业,商业银行要派出驻厂信贷员,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实行一厂一策,拟定具体贷款管理方式。同时要多为企业出谋划策,当好参谋,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六、加强管理与监督,促进封闭贷款良性循环。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金融机构、经贸委要加强对封闭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定期检查,对违反封闭贷款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监督企业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企业,予以严厉制裁。企业要充分利用封闭贷款的有利条件,进一步深化各项改革,改善内部管理,加强成本核算,努力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扭亏增盈,早日走出困境。企业要牢固树立信誉观,按时归还封闭贷款本息。通过各方的努力,促进封闭贷款良性循环,从而促进我省国有亏损企业的改革和脱困事业的发展。 
  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