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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禁止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违法直接从事担保业务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1 生效日期: 1999-07-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各区、县的担保行为,防范新的金融风险的发生,现将财政部《关于禁止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违法直接从事担保业务的紧急通知》(财债字〔1999〕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各区、县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除了可为使用外国政府、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进行转贷提供担保外,不得从事任何其它担保业务。 
  2.各区、县凡是违法直接从事担保业务的,必须即刻停止,并妥善清理已有的担保业务。 
  3.经各区、县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要按商业化原则运作;担保的对象重点是中小科技企业。各区、县政府不得指令担保机构为任何项目担保。 
  4.各区、县财政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向区、县政府汇报,并将本区、县有关违法担保业务的清理情况和对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于1999年8月20日之前上报我局。 
  联系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国债金融处 
  联系电话:68414204或68423355-2302 
  传 真:68414204 
  附:财政部《关于禁止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违法直接从事担保业务的紧急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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