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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普法依法治理联系点工作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4 生效日期: 2000-09-04
发布部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发布文号: 普法办(2000)010号
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整个依法治理工作最具基础性的工作。加强基层联系点的建设,发挥基层联系点的典型示范作用,对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探索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有效形式,摸索工作规律,及时、准确地掌握联系点的最新动态,做好培育典型和经验总结工作,为全面推进基层普法依法治理提供典型经验,特制定基层普法依法治理联系点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大局,立足当前,紧密结合基层实际,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出发,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二、基层联系点的基本条件
  1.有较好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绩;
  2.有较扎实的工作基础,做到了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或配有专人负责),制度落实;
  3.有探索精神,曾创造了比较有影响的经验或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并在管理、生产、教学等项工作中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4.有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基层联系点的主要任务
  1.积极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研究探讨新时期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有效形式,不断总结各个时期普法依法治理的工作经验;
  2.及时反映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及时反映在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本单位当前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3.按照司法部和本省(区、市)、地(市)、县(区、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安排,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基层联系点实行动态式管理,对工作不力,不能完成所担负任务的,没有成效的,可以取消联系单位的资格。
  四、基层联系点所在县(市、区)司法局的职责
  为了有效地发挥联系点的作用,各联系点所在的县(市、区)司法局应按照司法部宣传司要求,具体负责联系、指导联系点的工作。
  1.指导督促联系点落实司法部法制宣传司的有关工作部署,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做好典型的培育和经验总结工作;
  2.负责将联系点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动态、进展情况、经验总结、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情况及时向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反馈;
  3.根据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工作安排,参加有关调研活动;
  4.要注意发现、推荐新的基层普法依法治理联系点。
  五、联系方法
  1.各联系点应指定专人与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和本省(区、市)、地(市)、县(区、市)司法厅(局)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2.各联系点所在的县(市、区)司法局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与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及本省(区、市)、地(市)司法厅(局)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3.各联系点和联系点所在县(市、区)司法局应定期(每季度1次)以书面形式,在向地(市)、省(区、市)司法厅(局)报送有关信息和经验材料的同时,直接向司法部法制宣传司报送有关信息和经验材料;
  如有重大活动,可作专题及时向地(市)、省(区、市)司法厅(局)及司法部法制宣传司报送有关材料,或以电传方式发司法部法制宣传司。
  4.部法制宣传司将不定期召开基层联系点工作会议,总结经验,交流情况,部署工作。
  5.部法制宣传司向省(区、市)下发的有关文件、学习资料、普法依法治理通讯等材料,同时发送各基层联系点和联系点所在的县(市、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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