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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各分局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9-13 生效日期: 1984-09-13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国海劳[84]824号
分局总工程师是技术行政职务,是在分局局长领导下的科学技术总负责人。
  分局总工程师职责如下: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上级颁发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及科学技术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订相应的技术文件。
  二、组织拟制分局科技发展、科技教育规划,经批准后,指导业务工作职能部门制订计划,组织实施。
  三、主持拟制或审查科技项目的研究计划、科技设施放建造方案及工艺布局,审定和签发有关的技术文件。
  四、主持技术职称评委会工作,制订技术考核标准、方法,组织评定科技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职称。提出对科技人员的合理使用以及晋级、奖惩的建议。
  五、审查技术装备的采购计划,并组织人员培训与验收。指导与监督对技术装备的正确使用与维修保养。
  六、负责质量管理及主持组织科技成果的验收、鉴定、评价工作。
  七、组织学术交流,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及处理重大技术问题,不断提高海洋监视、监测和船只技术管理等科技水平。
  八、直接分管情报资料、标准化、计量鉴定、科技档案部门的业务技术工作。
  九、其它应由总工程师处理的问题。
  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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