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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暂行)》有关问题说明及贷款程序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05 生效日期: 1998-05-05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一、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暂行)》已印发,为便于理解和操作,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一些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1.偿还贷款本息的经济能力,是指借款人夫妇双方的固定工资收入除去保留其家庭正常生活费用后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测算方式为:(借款人月工资+配偶月工资)×35%×12个月×贷款年限。 
  2.30%的自筹资金包括:已存入在缴交公积金银行开设的购房帐户资金,预交购房款,集资款已抵售房款。 
  3.已离退休的职工不在贷款范围之列。 
  4.目前购房贷款,优先解决新购买职工所在单位自管住房和购买安居工程之用。 
  5.贷款办法中所称等额均还贷款本息办法,是从取得住房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其计算方式为: 
  月等额还款数=借款总金额×等额还款系数。 
  还款期限(月) 
  贷款月利率×(1+贷款月利率) 
  等额还款系数=---------------------- 
  还款期限(月)-1 
  (1+贷款月利率) 
  6.贷款利率的确定,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35号文规定,以现行金融系统定期三个月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按贷款期限的长短,增加不同的比例利率,时间越长利率越高。 
  7.住房贷款需以购买的房屋做贷款的抵押,抵押房屋的所有权人必须和借款人相同。 
  8.用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其抵押证券在抵押期内,不得挂失。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首先归还剩余部分贷款本息。 
  9.借款人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中途中断抵押房屋保险,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委托贷款银行代为续保,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每个单位职工住房贷款总额控制在办理贷款时个人和单位归集公积金余额的80%以内。单位并以此按月做出借款计划报区住房公积金中心。 
  11.借款人所在单位应对本单位职工的借款报告、借款申请书、住房贷款权益抵押证明书等进行认真审查,填写签章,如有虚假不实内容而造成贷款本息无法收回的,应由借款人所在单位的经办人和签字领导人承担责任。 
  12.按贷款程序所要办的各项手续,提倡由单位统一办理,以减少借款人的时间,不影响正常的工作。 
  二、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按新房改办字〔1998〕006号文件的规定申请住房贷款,需持书面《个人借款申请报告》到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领取《职工个人购建房抵押(委托)贷款申请书》、《房产权益抵押证明书》。然后向产权单位(或系统)递交用自住房产做权益抵押的报告。产权单位(或系统)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购建房条件的,在《职工个人抵押(委托)贷款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同时签发《房产权益抵押证明书》交由借款人连同以下材料报中心审查。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户口薄。 
  2.借款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固定经济收入,当月单位缴交公积金汇缴书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财务公章),个人公积金帐户及余额(在缴公积金银行打印)证明。 
  3.以交存购(建)房款30%以上交存款证明。 
  4.符合法律规定的购建房合同、协议、施工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1)购单位自管住宅的附《优惠售房审批表》及房价计算表。 
  (2)购安居工程的附(安居工程预(销)售合同》及预付款证明。 
  (3)自建房附规化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及《工程预算报告》。 
  以上材料报送中心后,借款人等待中心通知。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接到中心通知后办理下列手续。 
  1.购单位自管现住房的。中心给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权产籍处(以下简称产籍处,乌市五一路136号四楼,电话5811159)开具《职工个人购建房贷款抵押通知单》。由借款人或(单位)持《贷款抵押通知单》和《公房产权证》到产籍处办理产权分割及房屋他项权证。借款人持房屋他项证到乌鲁木齐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和平路227号,电话2810273)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填写《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申请登记表》,到中心签字盖章,借款人将签床的抵押合同和抵押申请登记表送交易所签署意见进行登记。借款人凭已签订的抵押合同到中心审定贷款合同,乌市建行房信部(以下简称银行,新华北路76号,小西门曼哈顿中心五楼电话:2811863)凭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审查贷款合同并签章。 
  2.购安居工程的,中心给安居办(红山路36号,电话2304611)开具《职工个人贷款资格认证通知单》,安居办给交易所开具《乌鲁木齐市安居工程产权权益抵押证明书》。借款人持抵押证明书到交易所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并填写《乌鲁木齐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申请登记表》,到中心签字盖章。借款人将签订的抵押合同和抵押申请登记表送交易所签署意见进行登记,借款人凭已签订的抵押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到中心审定贷款合同。银行凭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审查合同并签章。 
  (三)借款人办理完第二条的所有手续后,将全部材料送公证处(地址:中山路105号,德井百货11楼1101号,电话2306746)办理公证,然后带全部材料到保险公司办理房产保险。 
  (四)借款人将上述所有材料送中心审核无误后,中心给银行开具《委托住房抵押贷款指标与基金划转通知单》。银行收到《贷款指标与基金划转通知单》后,根据售房单位,市安居办提供的帐户、帐号将贷款直接划入相应帐户,并付给借款人《特殊划转单》,售房单位给借款人开据收款人收据。全部贷款程序结束。 
  政策性购房贷款利率及等额均还本息系数表 
  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年限 一年期 二年期 三年期 四年期 五年期 六年期 七年期 八年期 九年期 十年期 
  年利率% 4.464 4.572 4.68 4.788 4.896 5.004 5.112 5.22 5.328 5.436 
  月利率‰ 3.72 3.81 3.9 3.99 4.08 4.17 4.26 4.35 4.44 4.53 
  等额均 
  0.085362 0.043680 0.029827 0.022933 0.018824 0.016107 0.014187 0.012765 0.011676 0.010821 
  还系数 
  月等额还款数=借款总金额×等额还款系数。 
  还款期限(月) 
  计算公式 款月利率×(1+贷款月利率) 
  等额还款系数=---------------------- 
  还款期限(月)-1 
  (1+贷款月利率) 
  举例 借款人借款30000元,贷款期限五年 
  月等额还款本息额为30000×0.018824=564.72(元) 
  即:借款人每月还款额为564.72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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