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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报名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3-11 生效日期: 1992-03-11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发布文号: 价费字[1992]105号
国家统计局:
  你局统人字[1991]356号《关于申请收取统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费用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统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工作,需支出资格审查、建立题库、试卷印刷和运输、租借考场、聘请监考人员和阅卷人员劳务报酬等项费用,但国家未拨付专项经费,故各地在组织统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报名过程中,可向报考人收取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每人每门最高不超过七元。具体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该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用于统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报名的有关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199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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