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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关于1996年北京市世界银行贷款企业住房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项目国内配套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14 生效日期: 1996-11-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
发布文号: [1996]京房资中心字第045号

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公司: 
  为保证我市世界银行贷款“企业住房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项目的顺利进行,现就1996年北京市世界银行贷款企业住房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项目国内配套贷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申请 
  世行项目公司须持北京市世行项目办公室确认的配套贷款通知书,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二、贷款审查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世行项目公司提供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委托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进行项目评估。凡经评估认定不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暂缓贷款。 
  三、贷款保证方式 
  世行项目配套贷款一律实行抵押担保方式。抵押物的评估工作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评估机构负责,抵押率为50-70%。 
  世行项目公司借款,必须按规定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因抵押政策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尚未明确,世行项目公司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确有困难的,可先进行贷款的项目评估、抵押物评估和配套贷款的手续并承诺补办抵押担保手续后,可使用贷款。 
  为保证贷款的安全,在未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前,世行项目公司必须提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法人)担保。待补办完抵押担保手续后,第三方(法人)担保随之失效。 
  四、资金专户制度 
  世行项目公司须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贷款经办银行,开立世行配套贷款专户。世行项目公司须持世行项目的售房款(含安居售房收入和商品房售房收入)和租金收入存入该专户。对不执行专户制度的单位,停止新贷款并收回旧贷款。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市世行项目办公室按照银行法规,通过银行的存、贷专户管理监督贷款资金专项使用。 
  五、贷款使用 
  世行配套贷款必须专项用于世行项目建设,世行项目公司取得配套贷款的同时,须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工程进度计划。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经办银行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资金使用计划,按进度拨付贷款资金。凡挪用世行配套贷款的,经发现立即中止贷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贷款偿还 
  世行项目公司须在配套贷款到期前三个月,按规定做出具体贷款偿还计划,并落实还款资金。 
  特此通知。 
 
 
199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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