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有偿资金回收日期、占用费、业务费及风险基金等事项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6-06 生效日期: 1996-06-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农综字(1996)4号文件《关于财政有偿资金回收日期、占用费、业务费及风险基金等事项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市级财政从国家开发办借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转借给项目单位,回收日期为每个回收年份的10月31日。 
  二、项目单位的占用费的计费期限以中央划拨到市级财政开户银行之日起至中央规定还款之日止。占用费的缴付日期为项目单位偿还资金本金的同时,市级财政不负责垫付占用费。 
  三、有偿资金的占用费率按照中央规定,实行统一的差别费率:土地治理项目月费率1‰;多种经营项目月费率为2.5‰;龙头项目月费率为3.5‰,各级财政部门不能加收占用费。 
  四、项目单位逾期不还,市级财政除在原占用费率的基础上加收1%的逾期占用费外,不再负责办理该项目单位有偿资金的转借。 
  五、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的有关政策规定,有开发任务的区县要尽快设立“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专项帐户”,设立专帐进行管理。 
  六、各项目区县要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关于财政有偿资金回收日期、占用费、业务费及风险基 
金等事项规定的通知 
 
 
(财农综字〔19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部、水利部、林业部、国土局: 
  财政部颁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回收日期、占用费、业务费及中央级有偿资金回收风险基金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现对其中有关事项作进一步明确,具体规定如下: 
  一、中央级有偿资金的回收日期为每个回收年份的11月30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包括设在财政机构内的农业综合开发部门、下同)在向下确定中央级有偿资金的回收日期时,可适当提前。地方各级有偿资金的回收日期,由省级财政部门在规定的回收年份内统一确定。 
  二、占用费的计费期限是从借出单位的开户银行划拨借款之日起至承借单位的开户银行汇出还款之日止。占用费的缴付日期为承借单位偿还有偿资金本金的同日。借出单位一律不得在划拨借款时抵扣占用费(逾期未还者除外)。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不超过当年实际收取的属于本级占用费总额的10%,提取业务费。当年提取而未使用完的业务费,可结转下年使用,如仍未用完,则应转为有偿资金本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补给的业务费在当年若未用完,亦应转为本金。 
  四、中央级有偿资金回收风险基金,按省级土地治理项目中的中央级有偿资金总额的5%计算,从回收后的土地治理项目的中央级有偿资金中提留,并存入省级设立的专户。省级财政部门经与同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协商同意后,方可使用中央级有偿资金回收风险基金。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在每年三月底前,分别将上年地方的占用费、业务费及中央级有偿资金回收风险基金的提取、使用等情况,报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查,以此作为考核各地资金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依据。 
  六、财政监督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定期对占用费、业务费及中央级有偿资金回收风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等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