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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城市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2 生效日期: 2003-12-02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市的户外广告秩序,提升户外广告品位,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经依法批准后方准进行。 
  二、城市的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学校门口等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城市重要景点;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未经规划部门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地点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 
  三、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立即自行清理、拆除: 
  (一)未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未经依法批准取得《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设置的临时性、流动性户外广告; 
  (三)设置的户外广告残缺破损,或空置牌架,妨害市容观瞻和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的; 
  (四)属原经批准由广告主自设的户外广告,核准的设置期限已满,仍继续设置户外广告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设置的其他户外广告。 
  四、对违反本通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拒不自行清理拆除的,工商、城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与国土资源、公安、公路等部门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设置人给予行政处罚;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五、对违反本通告、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1年7月26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清理整治市区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通告》同时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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