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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工作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4 生效日期: 2003-06-24
发布部门: 国家测绘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国家测绘局(以下简称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并结合局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在行政工作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社会监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胆创新;顾全大局,发挥整体功能,清正廉洁,勤奋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推行电子政务,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机关各司(室,下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各司之间要协商办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好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通知》的各项规定,正确处理与主管部的关系。

 


关联法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局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代表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局长出访、出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或由局长指定的一位副局长代行局长职责,主持工作。副局长出访、出差期间,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    机关各司司长(主任,下同)负责本司的工作,在本司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副司长协助司长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条局重大决策,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民主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    局代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局年度工作要点、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部门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必须由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提请局务会议审议的上述重大事项,有关司必须认真准备,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其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应事前充分协商;涉及到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测绘事业发展重大问题和重大项目的,应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二条    局各项工作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把调查研究作为科学决策的必要程序。
  机关各司要根据局确定的年度计划,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注重实效,为局决策或解决突出问题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第十三条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权。实行政务公开。


    第十四条    结合测绘工作实际,不断完善测绘法法规体系。适时提出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起草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具有可操作性,要注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代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和需要局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承办司应代表局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原则分歧的,应充分进行协商;协商后仍认为不能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在局务会议审议之前,由政策法规司进行法律性审核。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局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应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司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答辩及有关证据材料。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消、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局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部署,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拟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需国务院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应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机关各司、局所属单位、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并将执行和落实情况及时向局报告。局办公室要切实抓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机关各司、局所属单位、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局年度工作部署,并在年末向局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局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报告,重大紧急情况要限时向国务院值班室报告。局重大紧急情况、重要情况要适时在局机关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机关各司、局所属单位、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并向局办公室报送测绘工作的进展、成果、经验、工作措施、建议以及社会反映等政务信息,为局领导了解情况和决策服务。
  局的政务信息刊物为《国家测绘局情况反映》和《内部情况通报》,由局办公室负责编发。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建议、提案,要认真研究并提出答复意见,按程序及时反馈给代表、委员。虚心接受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按照行政诉讼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五条    加强测绘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及时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六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局领导、机关各司司长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有关司要积极配合局办公室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第二十七条    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测绘工作中的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局实行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和各司司长组成,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落实局党组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审议上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审定局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审定局年度工作要点、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财务预算和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
  (五)审议需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或者下发的重要文件,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
  (六)研究决定、部署全局性工作和局机关重要工作。研究局重点调研工作、重要出访团组、会议安排、培训等计划方案;
  (七)通报局内外重要情况。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三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出席会议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协调有关司之间的重要工作;
  (三)听取专项工作汇报;
  (四)研究决定会议召集人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工作。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一条    提交局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分管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局长确定。经局长确定提交局务会议审议的事项,涉及几个司职责的,主办司应主动与有关司进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局领导协调后再提交会议审议。
  局务会议的准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议题的有关文件材料应至少在会前2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会前应认真阅读会议文件,研究准备意见,并准时参加会议。局务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对议题事项的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局长办公会议的准备工作由会议召集人指定的司负责。


    第三十二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指定的人员负责记录。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必要时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内容,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第三十三条    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全国性测绘工作会议或全国测绘局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局办公室将会议计划提请局务会议审定,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审批。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应当提前30天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机关各司一般两年召开一次全国性专业会议,会议计划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由局办公室汇总后提请局务会议审定,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备案。遇有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全国性专业会议时,应另行报批。
  召开全国性会议必须提前做好筹备工作。以局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筹备工作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司负责;机关各司召开的全国性专业会议,筹备工作由各主办司负责。


    第三十四条    召开会议要贯彻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京召开的会议要在国管局限定的地点范围内安排。在保密要求许可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三十五条局公文处理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测绘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执行。除局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关联法规    

    第三十六条    局收到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由局办公室报送局长阅批。局收到的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由局办公室按局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局长阅批;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单位的请示、报告等,由局办公室按机关各司职责批办,涉及重大问题的,按局领导分工呈批;机关各司起草的请示、报告等,由局办公室按局领导分工呈批。


    第三十七条    局在工作中有需要请示国务院的事项,通过国土资源部向国务院呈文;遇有紧急事项需直接向国务院行文请示时,应同时抄报国土资源部。


    第三十八条    以局名义报送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的请示、报告,人员任免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由分管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审核,局长签发。
  以局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审核后,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局党组成员签发。
  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局长、局党组成员签发或核报局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    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发文,主办司要主动协商,积极合作。
  凡需有关部门会签的公文,由主办司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签同意后,送会签部门。凡需我局会签的公文,由局办公室批送相关司提出会签意见,报局领导审签,并由局办公室退送签部门。


    第四十条    机关各司办理公文要主动协商。涉及其他司职责和业务范围的,必须会签。出现分歧,经主办司和协办司的主要负责人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司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一条    机关各司在办理公文过程中,内容必须与局确定的原则相一致,涉及到的业务数据必须与局确认的数据相一致。


    第四十二条    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三条局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新情况、新趋势,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局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行政管理和测绘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四十四条    局领导下基层调研,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到机场、车站、码头接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机关公务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出差期间不住高级宾馆,不超标准用餐,不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旅游。


    第四十五条    局领导不为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会议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四十六条    局领导出席会议、下基层调研、外事活动需要新闻报道的,要从严掌握,报道内容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必要时,报局领导审定。


    第四十七条    局务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四十八条    局务会议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认真落实局党组会议和局务会议决定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需先经局长同意。


    第四十九条    局务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务实、精干、节约的原则安排出访。


    第五十条    局长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假,由局办公室事先向国务院值班室及国土资源部部长报告;副局长、局党组成员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先向局长报告。机关各司司长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假,须事先征得分管局领导的同意,并确定一位副司长主持工作,离京前由所在司告局办公室。


    第五十一条    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从严治政的新风。机关全体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相关法规: 国家测绘局 工作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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