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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黄金开发基金等几项有关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6-27 生效日期: 1989-01-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调整黄金开发基金等几项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省政府决定对我省黄金开发基金等有关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特通知如下: 
  一、黄金开发基金由每两300元,改为200元以后,其使用范围和分配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独立黄金矿山部分,每两40元的黄金开发基金,按省20元、地(市)和县各10元的比例分与给省、地(市)、县黄金管理部门。这项资金除用于必要的公用性开支(包括机关经费、外事经费、部门教育经费和奖励等)外,绝大部分应用于地方黄金生产发展。 
  (二)有色金属矿山产金部分,每两40元的黄金开发基金按省20元、地(市)和县各10元的比例分配给省内各级有色金属企业的主管部门,用于黄金生产发展。 
  二、规定分配给省内的黄金留成外汇额度,其中30%按省规定的“外贸出口补亏价”折算为人民币,核拨给县政府使用,如县上发展黄金生产需要外汇额度,经省黄金公司审查,报省计委批准优先使用。这部分资金和留在省上的70%外汇额度所调剂的人民币,应主要用于发展和支持黄金生产建设。 
  三、每两100元的价外补贴的分配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独立黄金矿山部分,国家、省政府、地区行署(市政府)各10%,县政府70%。 
  (二)有色矿山产金部分,地、县及省属有色矿山也按上述比例办理;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矿山产金的分配比例调整为国家、省政府、地区行署(市政府)各10%,县政府20%,其余50%分配给有色金属总公司和省有色金属工业公司,具体分配比例另定。 
  四、黄金价外补贴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仍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黄金价外补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五、各级政府和黄金、有色金属工业主管部门,在使用这些资金时,要严格管理,切实用于发展黄金生产以及与发展黄金生产有关的项目开支(包括用于黄金清理整顿的活动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鉴于上述政策已较多的照顾到各级地方政府的利益,因此,各产金地(市)、县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黄金企业摊派和提取其费用,以保证我省黄金生产和建设持续发展。 
  本通知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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