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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9 生效日期: 2003-09-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 2003〕4号)精神,促进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1.省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现有的国家和省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政策,通过包括网站在 内的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并简化操作手续,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工作。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 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为民营企业举办进出口综合业务培训班。 
  2.国家扶持外经贸发展的政策主要包括: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出口信用保险扶 持发展资金、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贷款贴息、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贷款贴息、出口产品研发资金、反倾销应诉资金等。 
  省扶持外经贸发展的政策主要包括:科技兴贸专项资金、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贴息资 金、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出口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反倾 销应诉资金等。 
  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均可就以上政策申请扶持。 
  二、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和对外合作 
  3.民营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制。凡具备出口产品生产能力的民营生产 企业均可申报进出口经营资格。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外经贸、工商、海关、检验检疫、 外汇、税务等有关部门,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手续。民营企 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有关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为其审核并报国家商务部核准登记。 
  4.从2003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元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资助民营 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览会,采用国际标准,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 构,开展进出口业务培训等。具体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制定。 
  5.民营企业申请参加“广交会”、深圳“高交会”等境内大型国际商品交易会,在摊位 安排上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尚未达到申请摊位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如其产品 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和省名牌产品的,给予优惠待遇。 
  6.民营企业申请进出口配额商品享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原国有、集体外经贸 企业经批准改制为民营进出口企业,其改制前的经营业绩可转移到新企业名下。对一贯守法 经营、出口业绩良好、有品牌的民营企业,给予出口配额的扶持。 
  7.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民营企业向外商 出让部分股权的,可按规定转为合资、合作企业,外资股权占25%以上的,享受外资企业优 惠政策。 
  8.简化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核准手续。民营企业在已建交的非热点国家和地区(港、澳、 台除外)设立生产企业、贸易公司(机构),由省外经贸厅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深圳市外 经贸局负责按规定办理本地企业的核准手续。 
  三、改进对外向型民营企业的服务与管理 
  9.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大型民营出口企业,海关部门给予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捷通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等便捷通关服务。民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在 合同备案、深加工结转、合同核销等环节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实施“电子底帐+联网核查”的监管办法。 
  10.帮助民营企业及时解决在进出口环节中涉及检验检疫方面的问题,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出口产品给予“绿色通道”、免检等待遇;积极为民营企业名特优出口产品办理原产 地标记保护,推广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指导民营企业适应国际通行规则和应 对突发事件。 
  11.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在进出 口核销管理中享受与其他中资企业同等待遇。对民营企业开通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无障碍通道,实行按需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及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相关证明。除特别 规定外,民营企业的每笔进出口收付汇不必事先均到外汇局办理,只需在其开户银行办理。 符合条件但无自有外汇的民营企业可购汇向境外投资。 
  12.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外向型民营企业的支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外向型民营企业较为集中、风险管理较为规范地区的分支机构的授信审批权限;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中担保完善的外向型民营 企业的授信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有选择地扩大授信转授权的品种范围,灵活运用承兑、贴现、打包、押汇、授信开征等多种融资形式,帮助企业加速资金回笼和周转。 
  四、简化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 
  13.民营企业人员因商务申请因私护照的,凭身份证、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暂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市,申请人仍须提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意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是外省、在我省民营企业工作并办 有半年以上暂住证的人员,因商务申请因私护照的,凭所在企业意见和身份证、暂住证向企 业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征求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入 境管理部门同意后,给予批准发证。 
  14.民营企业人员申请3个月以下赴港澳商务签注,实行按需办理,凭营业执照、身份证 、户口簿(外地户口的提供暂住证)和单位意见向企业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申 请1年以上赴港澳商务签注,实行按条件审批和报备办证制度。经济发达地区企业年纳税额 达到5万元以上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向出入境管理 部门报告备案获批准后可办理1年或3年有效的赴港澳商务签注。 
  15.民营企业因商务邀请境外人员办理入出境、居留手续。外国人可凭民营企业邀请函 办理“F”签证(访问签证)。所邀请的外国人为高层次人才的,可凭相关证明文件,按照实际需要,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为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每次停留不 超过6个月的多次有效“F”签证。台湾居民可凭民营企业邀请函申请办理1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证。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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