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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企业注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1 生效日期: 2003-09-21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3]2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推行企业注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推行企业注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率,改善我市投资创业环境,按照“优化流程、审批提速”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市政府决定,依托企业注册前置并联审批系统,对不涉及安全的市属审批部门权限内的前置审批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告知承诺运作模式 
  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包括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和申请人在设立或变更登记中作出的“承诺”两个方面,具体按“明示告知、书面承诺、证照核发、实地查验”的模式运作。 
  1、明示告知。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由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将经营前置审批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书面承诺。申请人获知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后,向审批部门申领承诺文书,以书面形式作出其具备审批项目相关条件并自觉接受审批部门监督管理的承诺。 
  3、证照核发。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书面承诺内容相关报批材料审核确认后,按规定核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工商登记部门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向申请人核发营业执照。 
  4、实地查验。审批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相关前置审批条件进行实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未达到审批条件的,审批部门可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撤销许可,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抄告工商登记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此依法责令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二、告知承诺适用范围 
  告知承诺制按告知时点的不同,可分为前置审批部门自行告知和工商登记部门代行告知两类。其适用范围分别为: 
  1、自行告知方式,适用于所有前置审批项目(不含涉及安全、省以上审批以及其他暂不宜列入项目)卷烟零售等54项注册前置审批均纳入由审批部门自行告知的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 
  自行告知方式实施的地域范围为杭州市区及各县(市)。 
  2、代行告知方式,适用于部分前置审批项目。目前暂将食品生产经营等18项注册前置审批纳入由工商登记部门代行告知的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 
  代行告知方式先在杭州经济开发区和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进行试点。 
  三、自行告知操作流程 
  1、工商登记部门按并联审批制流程规定,将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前置审批申请经计算机网络或电话传真及时传送至相关审批部门。 
  2、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工商登记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相关条件的,审批部门按现行并联审批规定,向申请人直接核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审核认为尚需完善条件的,审批部门按告知承诺制的规定发放审批告知、承诺书,在申请人签署保证按要求达到审批条件的承诺书后,核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3、申请人持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向工商登记部门申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工商登记部门受理后,对属简易类注册事项的,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对属其他类注册事项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将发照信息抄告相关审批部门。 
  4、审批部门自发证之日起的2个月内,对按告知承诺方式领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就其是否符合审批条件进行实地查验。 
  四、代行告知操作流程 
  1、工商登记部门注册窗口在受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申请发放登记表时,受委托代审批部门向申请人附发审批告知书。同时,将前置审批申请信息经计算机网络或电话传真及时传送至相关审批部门。 
  2、申请人知晓告知内容后向审批部门申领承诺书,并对所申请事项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对承诺书及相关材料确认后,核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工商登记部门。 
  3、申请人持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向工商登记部门申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工商登记部门受理后,对属简易类注册事项的,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对属其他类注册事项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将发照信息抄告相关审批部门。 
  4、审批部门自发证之日起1个月内,对按告知承诺方式领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就其是否符合审批条件进行实地查验。 
  五、告知承诺实施步骤 
  1、2003年9月15日前,市并联审批系统各前置审批部门应完成告知、承诺书的编制。市工商局依据告知承诺制内容,完成并联审批系统软件的调整。9月25日起在市本级实施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 
  2、2003年9月15日前,列入代行告知试点的前置审批部门应完成告知、承诺书的编制,并将告知书分别送交萧山区工商分局和杭州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9月25日起实施工商登记部门代行告知的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 
  3、2003年9月25日起,各区、县(市)前置审批部门应依据市前置审批部门样本,编制告知、承诺书。尚未实行计算机网上并联审批的区、县(市),由市工商局指导各工商分局完成并联审批传真表格相关内容的调整。11月30日前各区、县(市)实施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 
  六、其他有关事项 
  1、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前置审批项目中涉及安全的项目,不实行告知承诺制,一律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批。并联审批时,前置审批部门的审核如在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可以适当顺延。属省以上审批项目及其他暂不宜列入告知承诺的项目,仍按并联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2、各区、县(市)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由各区、县(市)政府按本方案的原则自行制定。萧山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实施方案中有关“代行告知”试点部分的内容,由杭州市行政审批改革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工商局指导制定。 
  3、告知承诺制是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前置并联审批制度的充实。各地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在杭州市实行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并联审批的通知》(杭政[2000]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市实行企业(个体)注册网上前置并联审批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55号)和杭州市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巩固、完善并联审批制度。要依托杭州市政府门户网站的高速网络平台,尽快推广完善计算机组网的并联审批系统。 
  4、实施告知承诺制后,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回访和动态巡查,并凭借并联审批网络加强监管信息的交流互动,相互配合,切实把执法管理的中心转到后续监管上来。 
  附件: 
  1、项目经营审批告知书(略) 
  2、项目经营审批承诺书(略) 
  3、不列入告知承诺的审批项目及部门(略) 
  4、代行告知的前置审批项目及部门(略) 
  5、自行告知的前置审批项目及部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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