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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省直单位公有资产及非税收入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9 生效日期: 2003-09-19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预算决策和管理制度,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监督,强化税收征管”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重要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必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2]19号)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对省直单位公有资产及非税收入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省直单位公有资产及非税收入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委托其职能部门和代行政府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凭借国家行政权力、国有资产资源所有权或政府信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取得的税收以外的各种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专项收放以及税收以外的其他财政性资金。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省政府非税收入增长快、总量大,已成为各级地方政府保持正常运转,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但在收入片管与资金使用方面存在着分散征收、多头管理和“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等问题。而清理公有资产是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基础。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的公有资产存在着底子不清,监管不力,流失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导致财务管理上存在漏洞,容易滋生腐败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甚至阻碍经济发展。因此,清理公有资产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在举措,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塑造湖南改革开放新形象的“德政”工程,是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建立全面、准确、真实、完善的部门预算和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重要基础,也是明晰产权、防止资产流失,合理配置资产资源,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的重要手段。 
  二、清理的对像和内容 
  本次清理规范的对像是省直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及群众团体等,省直部门的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也在清理之列。 
  1、公有资产的清理,主要清理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含挂靠单位)、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截至2003年8月31日的资产状况。尤其要重点清理使用财政性资金购建以及贷款形式的固定资产,包括各类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活动中心、休闲娱乐中心、经营性门面、公共设施等公有资产和出租或出借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及延续资产等。 
  2、非税收入的清理。主要包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02年度执收执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等政府非税收入,以及投资收益(包括物业收入、其他产权投资收益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等。 
  三、清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报送情况和数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信息可靠。完整、准确地反映本部门、单位公有资产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完整、准确地反映非税收入的来源和去向。 
  2、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这次清理工作采取自查为主,重点抽查为辅时办法。各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本单位的自清自查工作,省直单位公有资产及非税收入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清理办)要认真审核各部门、单位的自查报表,有针对性她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使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处理。 
  3、坚持清理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单位在做好清理工作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并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四、清理工作的实施步骤 
  清理工作从9月开始,到11月底结束。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9月15日以前完成,出清理办筹备,召开省直单位公有资产及非税收入清理规范工作动员大会;制发有关清理工作的文件及报表,进行业务人员培训等。在此期间。宣传部门要利用各类传播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性,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省直各部门、单位在动员大会召开之后,要召开党组或行政办公会议,认真传达贯彻动员大会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确定专人负责和专门班子进行清理。 
  第二阶段,自查自撤。10月15日以前完成。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清理办的要求。从最基层的独立核算单位开始着手。逐级自清自查,逐级汇总上服。各主管部门负责最后的数据汇总和确认。在自清自查过程中,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把关,对不按要求填报或填报有误的基层单位,要责令其重新清查,重新填报,确保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和收入不瞒报、不漏报、不重报、不错报。 
  第三阶段。重点抽查。11月底以前完成,由清理办根据各部门上报的收入、资产情况,组织专门力量对部分重点部门和数字可疑的单位进行抽查、复查和核实。对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阶段:规范管理。从12月开始。各部门、单位对清理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公有资产和非税收入管理。根据这次清理公有资产和非税收入的情况,由清理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报告整改意见和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从2004年1月起,对省直单位的公有资产及非税收本管理按省政府新的规定执行。 
  五、加强领导和监督,切实做好清理工作 
  1、加强领导。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省直单位公有资产及非税收入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于幼军任组长,省委剧书记、省纪委书记孙载夫,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谢康生任副组长。省委副秘书长吴定宪,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吴志平,省政府副秘书长李妙和,省政协副秘书长胡伟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副厅长周训刚,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陈叔红,省财政厅厅长李友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吴松盛,省审计厅厅长吴宗源,省人事厅厅长、省编办主任苏仁华。省人事厅副厅长、省编办副主任孔介夫和省物价局副局长龚秀松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副厅长周训刚兼任办公室主任,省财政厅副厅长李良田、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孟祥映、省审计厅副厅长刘崇斌任副主任。清理办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清理工作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指导和协调清理工作,进行人员培训和督促检查,报告清理工作情况。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班子,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 
  2、严肃纪律。各部门、单位的一把手,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以及经办人都要在省直单位公有资产及非税收入清查表上签名,单位要加盖公章,实行二级抓一级,分级负责,逐级落实,谁签字谁负责。对故意瞒报、漏报虚报以及转移资金、资产和私分乱发等行为,要坚决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各部门、单位开展清理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领导于部的重要内容。, 
  3、加强监督。各部门、单位要采取适当形式将清理结果在本部门和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接受本单位于部职工的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弄虚作假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公开曝光。清理办设立举报咨询电话(0731-4404838、4404839),以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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