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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在全省国营企业试行劳动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8-04 生效日期: 1988-08-04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
发布文号:

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在全省国营企业试行劳动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请示》(冀劳计(1991)25号)收悉。经研究,我们原则同意你们的意见。请在实施中,注意贯彻以下原则:
  一、进行劳动计划管理体制改革,要注意与劳动、工资、保险等项制度改革相互衔接配套。

  二、劳动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增强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活力,促使企业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逐步实现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自主用人、自主分配”权。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除了明确省和地、市两级的劳动计划管理权限、改进计划方法外,还应针对企业不同情况,明确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范围和实现形式。目前,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人均利税率、劳动生产率逐步提高的条件下,严格执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的政策,用人可以放开;对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下达职工人数计划时,应将计划指标与企业定员定额和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完成情况紧密联系起来;对新扩建重点投产企业(项目),可按照定员定额和投产进度,逐步配备人员。

  三、为了防止片面追求生产速度而忽视效益的倾向,对职工人数增长与综合经济指标挂钩的比例要采取分档递减的办法。如,经济速度在7%以内的,与职工人数增长的比例可定为1∶0.35;经济速度在7%~10%之间的,与职工人数的增长比例可定为1∶0.3;经济速度超过10%的,与职工人数的增长比例可定为1∶0.25。

  四、可将劳动生产率作为约束职工人数增长的制约指标,但不宜做为挂钩浮动指标。凡没有完成劳动生产率计划的地市和部门,要适当核减其职工人数计划指标。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率计划的,可执行规定的挂钩比例,但不调增综合经济指标增长系数,也不调高挂钩比例。

  五、关于计划外用工纳入计划管理的问题,我部劳计字(1991)46号文已有明确答复,可按此文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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