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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乡镇企业局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园区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1 生效日期: 2003-07-31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3]6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乡镇企业局《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促进全省乡镇企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围绕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农村规模经济发展,引导乡镇企业向合理集聚方向发展,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园区(民营经济园区、工业小区、科技园区、商贸区、旅游区和专业市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些乡镇企业园区的发展促进了全省小城镇建设和乡镇企业规模经济发展,对全省乡镇企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我省在乡镇企业园区建设和发展中仍然存在着园区数量少、基础设施差、规模小、产业特色不明显、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为进一步引导乡镇企业向合理集聚方向发展,加快农村工业化、产业化、城镇化进程,根据农业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通知》(农企发〔2001〕18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辽委发〔200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辽政发〔2002〕8号),现就促进全省乡镇企业园区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促进全省乡镇企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和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积极引导、科学规划、适度集中、合理分工、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乡镇企业园区发展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坚持以先进科学技术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乡镇企业园区发挥集聚效应。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先行的原则。乡镇企业园区发展,必须符合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规划。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目标、资源优势、产业特点、市场结构和乡镇企业发展实际,对园区发展和园区内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进行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合理安排,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使基础设施既能满足园区内企业现阶段生产经营需要,又有利于与园区做大相衔接,形成以区域化、专业化模式为基础的产业合理布局和具有特色的地域经济。 
  2、坚持以结构调整为主线确定园区发展方向的原则。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把乡镇企业园区发展同本地区农村城镇化建设和乡镇企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要依据省政府确定的“二三一”的产业发展思路合理确定园区的主导产业和产品,根据主导产业和产品的发展方向确定园区的功能,合理地选定项目,科学地配置企业。 
  3、坚持适度集中和合理聚集的原则。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支柱产业、重点行业、骨干企业和名牌产品为依托,支持和引导科技型企业、外向型企业、规模型企业和无污染企业向乡镇企业园区集中发展。新建企业原则上要求集中建设在园区内,老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和整体搬迁,逐步向园区内发展。对一部分就地取材和利用当地资源的传统产业,应当尊重客观实际,允许分散布局。 
  4、坚持因地制宜和适度有序发展的原则。要遵循县域经济和小城镇发展总体规划,鼓励乡镇企业向县城、中心(重点)镇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集聚,确保乡镇企业园区布局与小城镇发展相协调。要注重在原有基础上的发展与提高,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措施,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梯度推进,重点突破。进入园区的企业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本地区资源优势。注重节约土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5、坚持城乡工业合理布局、合理分工和互相补充的原则。乡镇企业园区发展要与其他类型园区形成合理的产业和功能分工,大力发展具有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为城市工业配套的产业,积极吸收、接纳城市转移出来的产业和人员。引导物力、资金投向具有区位、资源、产业、市场和经济发展优势的活跃地区。重点建设和发展一批以特色产业、骨干企业、企业集团和企业群体为主的乡镇企业园区,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实现“做大做强第二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优化提升第一产业”的发展格局。 
  二、主要任务、发展目标和基本标准 
  (一)主要任务 
  从现在起到2007年末,在全省范围内以发展小城镇为依托,以加快农村工业化、产业化、城镇化为目的,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有序发展”的思路,建成一批以骨干企业、企业集团、企业群体和优势产业为主体,区域发展优势明显、资本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规模效益好、服务体系齐全的县以上乡镇企业园区。形成以省部级园区为龙头,市、县级园区为支撑,乡级园区为基础的,布局结构合理、设施功能配套、集聚效能强劲、优势特色明显、整体发展协调的乡镇企业园区发展新格局,使乡镇企业园区成为安排城乡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基地和招商引资的窗口,树立全省农村规模经济发展的新形象。 
  (二)发展目标 
  2003年至2007年全省乡镇企业园区发展的目标为: 
  至到2003年末,全省县以上乡镇企业园区总数要达到285个,其中省部级园区45个,分别比上年增长2.1%和28%。园区内乡镇企业营业收入和实缴税金累计分别达到1040亿元、22.2亿元以上,分别比上年增长16.8%和17.4%。年营业收入超5亿元园区总数达到45个以上。 
  至到“十五”期末,全省县以上乡镇企业园区总数要达到295个,其中省部级园区50个。园区内乡镇企业营业收入和实缴税金分别达到1200亿元和25亿元以上,分别比2002年末增长34.8%和32.3%。年营业收入超5亿元的园区总数达到6 0个以上。 
  至到2007年末,全省县以上乡镇企业园区总数要达到300个,其中省部级园区70个。园区内乡镇企业营业收入和实缴税金分别达到1600亿元和32亿元,分别比2002年末增长79.9%和69.3%。营业收入占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60%以上,实缴税金占本地区财政收入比重40%以上;新增就业人数占本地区新增劳动力总数的50%以上;乡镇企业聚集度达到40%以上;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园区总数达到75个。 
  (三)省级乡镇企业园区的基本标准 
  1、主要经济指标:园区内乡镇企业营业收入和实缴税金分别达到5亿元和1000万元以上。其营业收入、实缴税金、出口交货值、利润总额和固定资产投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增长幅度应高于全省乡镇企业平均增长水平,园区所在地的地方财政收入和农民收入以及企业职工收入应有显著的提高。 
  2、企业及产业构成:园区内大中型企业应达到企业总数的15%以上,其标准按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43号)执行,并应有年营业收入超亿元企业1个或年营业收入超5000万元企业2个。企业布局基本合理,管理良好,产业和产品结构基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三产业发展与园区发展相配套,吸纳和安置城乡劳动力就业功能较强。 
  3、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集中供电、通讯、通邮、通路、给排水和废水处理、供热、平整土地的“五通一平”或“六通一平”。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应达到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园区内及周边环境优美。 
  4、服务体系:园区发展规划(包括平面图和书面规划材料)科学、合理;各项工作制度和服务体系健全,管理体制科学,服务工作规范。 
  5、园区文化:园区注重文化建设,区内企业应做到诚信守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干部职工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三、促进乡镇企业园区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切实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支持乡镇企业园区的发展。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省委、省政府在有关文件中明确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用好、用足有关政策措施,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乡镇企业园区发展。 
  要充分利用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有利契机,争取各级财政、金融部门的支持,加强银企合作,解决目前乡镇企业园区发展资金紧缺问题,运用财政手段支持乡镇企业园区发展。重点用好省扶持企业发展的科技三项费用、科技风险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乡镇企业贷款贴息资金、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扶持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再就业扶持资金等15项政策性资金。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在园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物流业、商饮服修业。 
  对园区内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加工、营销等配套服务企业的产品和项目要给予贷款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不断扩大担保能力,帮助企业解决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内公司制企业进行股票和债券融资。鼓励园区内企业深化体制改革,通过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企业上市等多种形式直接融资,增加资本金,搞好资本运营,盘活存量资产。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乡镇企业园区发展规划。要根据本地区自然资源、劳动力状况、市场状况和乡镇企业发展基础等情况,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布局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好本地区园区发展规划。园区发展和建设规划要以小城镇发展和建设规划为依据,坚持高标准、高起点,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生产与生活之间关系。要充分发挥本地农业资源优势,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势主导产业的发展,鼓励和吸引各方面到园区投资兴办以农产品为主要加工原料的企业,积极推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培育和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和提升农业生产的整体水平。 
  园区内企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设计,要由有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编制,在经过评审和论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规划和设计要体现因地制宜、集中力量、发挥优势、量力而行和注重实效的精神,防止不切实际的贪大求洋和乱铺摊子现象发生。对自然形成无规划和已建成的低水平园区,要结合实际,按照高标准、高起点的原则,制定或修订原有规划,使之符合园区长远发展需要。 
  (三)加强乡镇企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乡镇企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既要考虑现阶段的需要,也要考虑长远发展需要,保证基础设施能力满足园区长远发展和企业扩大再生产需要。实行统一规划、多种模式、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机制。采用股份合作、资产收益抵押等多种投融资方式,鼓励社会各方面以多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的物业投资和管理公司,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分享投资和经营收益,形成投资、经营的良性循环。 
  (四)依法解决乡镇企业园区发展用地。本着既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不占或少占耕地,保护农民利益,又有利于促进园区发展的原则,妥善解决园区发展用地的供需矛盾,优化区域土地利用结构。 
  园区建设用地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符合规划和计划的前提下,确保园区发展的必要用地。园区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不断提高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比例。对一次性办理出让手续的,可按最低出让限价确定出让金标准;对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园区,可依据《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精神,以租赁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经批准可以缓交、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园区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要在维持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以入股、联营等形式参与园区建设。尽量利用荒丘、荒坡、荒地和空闲地,挖掘现有土地使用潜力,防止乱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征得承包耕地农户的同意,确定占用范围。要落实“占补平衡”制度,通过土地整理和土地置换保证园区建设用地的供应能力。对占用耕地的,采取直接经济补偿、土地置换、入股和其他方式,给予承包耕地的农户相应的补偿。采取上述办法的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时间,不能超过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 
  (五)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乡镇企业园区发展。要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支持企业推广技术成熟、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和专利产品,运用高新技术成果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园区内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机关和城市企事业单位及大专院校毕业生到园区领办、创办企业。支持园区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科技力量参与的技术创新机制。 
  (六)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为乡镇企业园区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地区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项目目录,引导外资投向高新技术等优势产业。要将引进资金与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智力结合起来,将引进外资与引进内资结合起来。要通过简化招商引资手续,改进招商方式,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招商活动,积极推行代理招商、专业化招商和网络招商,搞好招商引资和内引外联工作,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要认真落实企业进出口自营权审批、减少出口限制、引进外资等鼓励措施,为企业争取更多的出口配额。鼓励园区内企业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支持园区内企业组建跨国公司和参与跨国经营,发挥园区招商引资载体作用。 
  (七)努力创造建设和发展乡镇企业园区的良好环境。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优质服务意识,营造亲商、安商和富商的氛围,为投资者创造安心、放心和称心的投资兴业优良条件;要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全面清理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禁止一切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减少不必要的评比、达标和检查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建立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长效机制。公开和完善服务制度,大力推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简化办事制度,提高服务效率。加大后续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各种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法律咨询等各类中介服务。充分满足投资者在居住、子女入学等方面的生活需要,使乡镇企业园区真正成为投资创业者的基地。 
  (八)开展命名省级乡镇企业园区活动和加强对日常工作的指导。按照辽政发〔2002〕8号文件精神,每年将在全省范围内命名一批省级乡镇企业园区。建立园区发展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省部级园区所在市每年三月底前须向省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园区发展及工作情况。 
  四、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园区发展工作的领导 
  促进乡镇企业园区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战略决策,是关系到实现全省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精心组织。要依据统一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目标并组织实施,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工作步伐。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乡镇企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把建设和发展乡镇企业园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本地区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议事日程,搞好规划、指导、协调和发展情况综合等服务工作。各级国土资源、建设、财政、金融、税务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紧密配合,扎实工作,制定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加大倾斜力度,搞好协调服务,优化环境,以实际行动做好支持乡镇企业园区发展的各项工作。 
 
 
省乡镇企业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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