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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我省机电产品出口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2 生效日期: 2002-04-12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2]133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我省机电产品出口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我省机电产品出口的若干意见 
 
  “十五”期间,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机电产品出口,加快外贸出口商品结构调整,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4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奋斗目标 
  (一)“十五”期间我省机电产品出口的奋斗目标是:在提高机电产品的质量和效益、增强机电企业发展后劲和国际竞争力的基础上,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3%左右,到2005年全省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79亿美元,占全省外贸出口的比重提高到42%左右。 
  二、继续实施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加快促进机电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 
  (二)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增加科研投入。要集中力量扶持一批我省高新技术机电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主要包括计算机及部件、中高档家电及电子元器件、船舶、高档电机、水泵及精密轴承等。对于这类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攻关项目,积极争取列入国家支持高新技术机电产品研究开发项目,并争取获得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支持。 
  (三)加大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努力提高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比重。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十五”期间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施意见》(闽政(2001)49号文),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省经贸委、省科技厅要加大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机电出口产品科研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 
  (四)坚持以质取胜战略,进一步提高机电出口产品的质量。省外经贸厅要做好我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通过产品国际安全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以及环保认证的规划,积极争取中央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所需认证费用的支持。质检部门应积极提供有关咨询和认证服务,促进认证工作的开展,力争实现我省所有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保认证。 
  (五)逐步优化机电产品出口检验体制,积极推行分类检验监管。检验检疫部门要按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特点和实际质量状况,采用逐批检验、抽批检验、型式试验、监督抽查等不同的检验方式,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对质量长期稳定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出口产品实行免检,努力提高检验通关效率,方便企业出口。同时积极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国外技术壁垒对我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 
  三、努力加强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稳固机电产品出口的产业基础 
  (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增强我省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后劲。鼓励省内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兴办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吸引更多的外国公司到我省建厂并设立研发机构,逐步实现生产、科研开发、产品设计、融资、管理等属地化。 
  (七)增加对全省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将我省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技改项目列入国家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省重点技改项目,并争取获得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支持,力争“十五”期间的项目数、贴息金额与“九五”期间相比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从外贸发展基金中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促进机电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的贴息费用。省机电办要做好项目的筛选工作。 
  (八)加强引导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建设。对我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出口业绩突出、核心能力强的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引导它们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形成若干大型企业集团,从而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九)积极鼓励我省有条件的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申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出口公司,扩大经营范围。省外经贸厅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做好落实、促进工作。 
  (十)加强机电产品进出口结合。实现进出口的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尤其要做好以进促出的工作,进一步提高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努力提高机电产品加工贸易的增值率政策,鼓励机电产品加工贸易使用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延长机电产品加工贸易在国内的产业链,提高增值率。 
  四、深入贯彻实施市场多元化和“走出去”战略,进一步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步伐 
  (十一)按照发挥优势、重点突破、注重实施、规避风险的原则,努力开拓国际市场。要加大力度巩固日本、东南亚、北美和欧盟重点市场,积极开拓周边国家、中东、非洲和拉美等发展中国家市场和东欧等新兴市场,组织我省机电出口企业到上述地区办展和参展;充分利用每年厦门举办“台交会”的有利条件,组织我省机电出口企业与台资企业进行对接、交流,继续发挥港、澳市场的转口功能,扩大我省机电产品出口。在积极争取中央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预算50万元,作为我省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经费。 
  (十二)鼓励有竞争力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走出国门。通过在境外设立加工企业和售后维修网点,带动产品、设备、技术和服务出口。省外经贸厅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境外设点建厂的审批手续和外汇审批程序。 
  五、运用多种经济手段,进一步扶持机电产品出口 
  (十三)加大对机电产品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对机电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进口料件外汇贷款以及技改项目贷款,有关商业银行要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适当增加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对信誉良好、具有还本付息能力的可适当发放信用借款。省机电办要根据国家政策做好进出口银行以及有关商业金融机构与我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联系、协调工作,大力推行抵押、质押、定金等形式的担保贷款,积极探索和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等新型信贷品种,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短缺问题。 
  (十四)发挥国家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对机电产品出口的积极作用。多方筹措资金,支持诸如保费补贴等出口信用担保体系工作的开展,鼓励我省更多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解决机电产品出口受国际结算方式制约的问题,从而更好地推动机电产品出口。 
  (十五)加快退税进度。税务部门要密切与海关、外管、银行等部门的配合,加强宣传、指导,督促和帮助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做好退税申报工作,不断提高退税申报质量和退税审核速度,并积极争取退税指标,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对列入重点企业、出口创汇大户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优先办理退税,用足用好优惠政策。 
  六、切实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和组织协调,更好服务于机电产品出口 
  (十六)努力营造良好的通关环境。结合我省实施口岸大通关措施,进一步落实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实行便捷通关,力争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作为第一批推广企业,在2002年内实行无纸报关。省机电办要及时了解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尤其是重点企业在通关环节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积极主动加强与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查验单位的沟通、交流,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给予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最大限度的通关便利。 
  (十七)努力提供便利交通条件。针对机电出口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对便捷运输的要求,省机电办要会同口岸、民航、机场等有关单位,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运量要求,积极争取增加必要的航线和航班。 
  (十八)简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出国(境)审批手续。对于生产、出口大型设备、成套设备主机及高新技术机电产品或出口贸易额大的我省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其商务、技术、售后服务和反倾销应诉人员的出国(境)审批,实行每年备案一次、全年有效的办法。省外事主管部门要尽可能简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十九)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加强福建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在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中的协调作用,要顺应市场经济要求,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商会要组织我省机电产品进出口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正常的出口秩序,同时还要组织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应诉等方面的工作;要发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福建联络处的作用,并搞好与其他相关协会的协调工作,更好地为我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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