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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行利用外资指导性目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30 生效日期: 2001-10-30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200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云发〔2000〕14号)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昆发〔2000〕16号)的有关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开发区和企业引进外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的数量、质量和水平,使我市利用外资工作在“十五”期间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十五”期间在全市实行利用外资指导性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利用外资指导性目标的意义 
  “九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利用外资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是在改善投资环境方面采取了许多切实有效的重大措施,使全市利用外资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与全国相比,特别是与沿海地区相比,我市利用外资总量较小,增幅缓慢,与实现市委、市政府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不相适应,已成为全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薄弱环节。进入新世纪,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我国将在更深和更广的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扩大利用外资已成为我市提升经济开放度、顺利实现“十五”计划的重要条件。为此,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行利用外资指导性目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开发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统一认识,抓住机遇,积极利用国际资本市场的资金,加快全市经济发展,把利用外资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发展目标,确保全市的利用外资工作在“十五”期间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利用外资指导性目标的主要内容 
  (一)“十五”利用外资的指导性目标 
  1、定量指导性目标。 
  “十五”期间全市合同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外资力争分别达到6.5亿美元、3.3亿美元以上。到2005年末,全市累计合同利用外资达到27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达到12亿美元。 
  2、定性指导性目标。 
  努力把昆明建设成为我国西部地区投资环境最好的城市之一,并建立起完善的利用外资投资促进体系;外资对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世界500强企业中有一批企业到昆明投资;在农业、交通、环保等领域和支柱产业建设中有一批重大利用外资项目;高新科技领域利用外资有较快发展,引进外商投资项目的科技含量明显提高,对外向型经济的拉动力明显增强,能有效地促进进出口增长。 
  (二)建立“十五”利用外资指导性目标及工作机制 
  1、领导责任制。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作为本地区利用外资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围绕全市“十五”发展计划和本地区经济发展重点,确定一批利用外资重点项目,明确项目法人及其责任,制定推进计划,切实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承办负责人,切实担负起对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责任。 
  2、市直属产业牵头部门引资责任制。 
  农业、水利、生物资源开发创新、能源、交通、市政工程(煤气、自来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服务贸易和旅游、环境保护与生态治理、高新技术等产业和行业牵头部门,要按引资项目的行业隶属关系,分别作为市级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引资责任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承办负责人。各责任部门要结合实施“十五”计划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提出年度项目进度目标,制定推进计划和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3、重点项目法人责任制。 
  企业是利用外资的主体。凡列入市和各级当年招商引资项目的有关企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该项目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上级主管部门是该项目招商引资的推进责任单位。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要组成专门的项目招商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对外招商、项目洽谈及企业注册成立等工作。 
  4、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责任制。 
  各级政府涉外工作部门要建立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的责任制,制定过硬措施,全面推行行政公示制、工作时限制、服务承诺制,减化审批手续,切实提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涉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5、邀请重点投资商责任制。 
  市外侨办、台办、贸促会,市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及其他职能部门,要积极宣传昆明,向外商推介招商引资项目,把组织高层次外商、世界500强企业驻华代表、世界华人财团100强、著名台商到昆明考察洽谈作为实行指导性目标的工作内容。要围绕我市重大招商项目,推进并达成一批合作意向。 
  6、创新引资机制责任制。 
  市外资办为第一责任人,市计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为承办责任人。要按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规律创新招商引资机制,扩大招商引资渠道,逐步建立完善的招商引资体系;依托国内外知名中介机构,推行招商代理制;根据国际资本市场变化的新情况,制定出台引资新政策。要制定我市“十五”引资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7、重大项目政府协调推进制。 
  对纳入市级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要建立市政府领导项目联系制和协调推进制。对影响面大、跨地区、跨行业、政策涉及面宽的重大项目要采取召开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专题会的形式,协调解决项目对外洽谈和推进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并限期落实。 
  8、签约项目督办制。 
  由市计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局、市外资办牵头负责,市各有关部门配合,对“昆交会”、“厦洽会”等各类经贸投资洽谈会的签约项目进行跟踪督办;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协调或报市政府统筹解决。各部门分管领导为督办责任人,市外经贸局为签约项目统计、跟踪责任单位。 
  三、利用外资指导性目标的组织实施 
  (一)下达利用外资指导性目标。 
  在“十五”期间,从2001年开始,市政府每年向各县(市)区、开发区、有关部门和公司下达利用外资指导性目标。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的主要领导、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利用外资指导性目标。 
  (二)建立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制。 
  市政府继续实行市政府领导重大利用外资项目联系制,并定期召开重大项目协调会,研究解决重大招商项目在引资、合作及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帮助外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参照市政府的做法,建立切实可行的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制。 
  (三)明确目标责任制的牵头协调单位。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要根据各项目的产业类型,指定一个单位作为完成引资目标的牵头协调部门,负责对当年利用外资目标的完成情况和重大项目的推进情况进行跟踪和协调,及时掌握进度。由市外资办牵头,市计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局配合,负责对全市利用外资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市级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推进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部门指定的牵头协调单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利用外资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重大项目推进情况,每两个月向市外资办书面报告一次。 
  (四)推行外资管理和服务工作民主评议制。 
  由市监察局和市外资办牵头,每年组织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对市级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评议内容包括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态度以及建立和实行行政公示制、工作时限制、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评议结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参照市政府的做法实行民主评议制。对评议结果不达标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对该部门工作进行限期整改。 
  (五)强化利用外资信息统计工作。 
  全市利用外资指导性目标完成情况的信息统计,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牵头督促、检查和审核。各县(市)区、开发区都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利用外资的统计工作。为加强对全市利用外资信息工作的统计,市政府责成市外资办安排专项资金,由市外经贸局牵头,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外资办配合,建立健全“昆明市外资统计信息网络”。市外经贸局要加强全市合同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外资的月报工作,加强经济统计分析和利用外资发展趋势预测,同时要加强对各地外资统计的指导,搞好人员培训,保证各地的统计数据及时准确汇总。 
  四、利用外资指导性目标的统计分析 
  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开发区要按照市政府每年下达的利用外资指导性目标,对本年度完成利用外资目标的情况进行认真统计,并于第二年1月10日前上报市政府。然后,由市外资办牵头,市计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参加,对各目标责任单位利用外资目标的完成情况核实后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对完成当年利用外资(指直接利用外资)指导性目标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市直企业(集团),以及在利用外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市直有关部门,给予通报表彰,颁发奖状,按《昆明市利用外资指导性目标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市外资办、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办理兑付手续。 
  对以欺骗手段获得奖金的,经查实后,收缴已得奖金,并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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