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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新世界商业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1 生效日期: 2001-05-11
发布部门: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1]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淄博新世界商业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新世界商业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充规定 
 
  为促进新世界商业街的繁荣和发展,吸引更多的外地客商入驻经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新世界商业街的实际,就《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新世界商业街发展和繁荣的暂行规定》(淄政发〔2001〕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进入商业街的经营业户,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费以外,开业后二年内免收经营户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二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对入驻商业街经营国外知名品牌的企业、境外企业设立的专卖店、连锁店,自盈利之日起,前二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三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自开业之日起,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二)对入驻商业街经营国内驰名品牌的企业、专卖店、连锁店,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自开业之日起,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三)对入驻商业街经营著名品牌的企业、专卖店、连锁店、国内老字号及地方特色店,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一次性固定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包括自购营业房并自营和租赁经营的,不受行业限制,均可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第三款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房屋租赁双方应服从管委会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包括业户的经营范围和房屋租赁指导价及租赁期限,否则,不享受优惠政策;房屋出租方的房屋租价等于和低于统一指导价的,租赁合同使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合同文本并通过鉴证或备案登记的,第一年按实际上交的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第二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第五条 凡进入商业街经营的业户属农业户口或外地非农业户口的,在自愿的原则下,均可为其本人和配偶及子女办理淄博市城镇居民户口;在办理落户时,除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费用一律不收取;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协助办理户口迁移、暂住、子女入学、入托等手续。 
  第六条 政策的兑现。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商业街管理办公室认定,报市招商局、财政局,每半年办理一次;收费政策的兑现,由商业街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执收部门按本政策执行;户籍政策的兑现,由商业街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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