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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引进国内外资金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2 生效日期: 2001-03-12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 
  《包头市引进国内外资金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引进国内外资金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抢抓西部大开发的机遇,促进招商引资,加快我市建设中西部地区经济强市的步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的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我市引进国内外资金、物资、技术、设备、商标、项目等的国内公民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或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社团组织(以下统称中介人),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本市市级(包括副市级)领导干部除外。 
  第三条 引进国外资金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及外资企业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引进一般生产型和非生产型项目的; 
  1、引进外资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鼓励引资额的0.6%; 
  2、引进外50-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 奖励外资额的0.7%; 
  3、引进外资20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奖励引资额的0.8%; 
  4、引进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奖励引资额的1%。 
  (二)引进国家鼓励的高科技项目的: 
  1、引进外资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奖励引资额的1%; 
  2、引进外资50-200万美元以下(含200 万美元),奖励引资额的1.5%; 
  3、引进外资200-500万美元(含500万平均),奖励引资额的2%; 
  4、引进外资500万美元以上, 奖励引资引资额的2.5%。 
  (三)引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技术项目的: 
  1、引进外资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奖励引资额的1.5%; 
  2、引进外资50-200万美元以下(含200 万美元),奖励引资额的2%; 
  3、引进外资200-500万美元(含500万平均),奖励引资额的2.5%; 
  4、引进外资500万美元以上, 奖励引资引资额的3。 
  (四)凡引进资金投资城市基础设施、能源、交通、农牧业开发及公益事业的项目,奖金额度以本条第(一)项为基数上浮20%。第四条 引进国内外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的(按银行结汇单计算),按照下列引进总额的百分比给予奖励: 
  (一)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以内的,奖励0. 5%。 
  (二)10-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内的,奖励0.6%。 
  (三)50-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内的,奖励0.8%。 
  (四)100-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内的, 奖励1%。 
  (五)20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内的, 奖励1.2%。 
  (六)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5%。 
  第五条 引进国外信贷资金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引进国外无息信贷资金,使用期限1-5 年的,奖励引资额的1.5%;使用期限5年以上的,奖励引资额的2%。 
  (二)引进国外信贷资金,年息低于国内银行一个百分点,使用期限在1-3年的,奖励引资额的0.8%; 使用期限在3-5年的,奖励引资额的0.9%;使用期限在5年以上的,奖励引资额的1%,低于国内银行年息两个百分点,使用期限在1-3年的,奖励引资额的1%; 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的,奖励引资额的1.2%。 低于国内银行年息三个百分点,使用期限在1-3年的,奖励引资额的1. 2%,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的,奖励引资额的1.5%; 
  (三)引进国外信贷资金与国内银行年息相同,使用期限在1-3年的,奖励引资额的0.5%; 使用期限在3-5年的,奖励引资额的0.6;使用期限在5年以上的,奖励引资额的0.7%。 
  第六条 引进国外资助、赠与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贩10% 给予奖励。 
  第七条 引进国内资金的奖励标准: 
  (一)引进资助、赠与等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二)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限在1年、2年、3年以上的,分别按实际到位资金的4%、6%、8%给予奖励。 
  (三)引进资金的利率与银行基准利率相同,使用期限在1年、2年、3年以上的,分别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2%、0.4%、0.6%给予奖励。 
  (四)引进资金的利率低于银行基准利率,使用期限在1年、2年、3年以上的,除按第(三)项奖励标准执行外,再分别按实际到位资金低于银行基准利息部分的50%、100%、150%给予奖励; 引进资金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由受益单位与中介人协商决定奖励金额。 
  (五)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争取国家或自治区投资并取得实效的,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引进国内联合、协作项目的奖励标准: 
  (一)以资金投入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 
  (二)以设备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三)以技术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四)引进高附加值、且符合本市重点支柱产业项目的,按该企业达产满一年税后利润的5%给予奖励。 
  (五)引荐专利技术或科技成果入股,使企业盈利的,按该企业当年税后利润的5%给予奖励;使企业减亏的,按该企业当年减亏额的10%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本市公司、企业股票上市的有功人员,由本公司、企业给予融资总额0.3%至0.5%的奖励。 
  第十条 引进商品流通领域中的新建公司、企业和各类专业市场中较大规模(3000万元以上)经营集团或经营户的,按该公司、企业、业户营业满一年实际上缴税金的0.5%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的认定: 
  (一)凡属一般生产型和非生产型企业,由市经济主管部门和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共同认定。 
  (二)凡属高新技术型的企业,由市科学技术部门、经济主管部门和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共同认定。 
  (三)凡属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企业,必须由市科学技术部门、经济主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认定。 
  第十二条 引进外资奖励申报程序及资金来源: 
  (一)引资中介人必须在引进资金到位后,并经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有关验资部门验资后,方可申请奖励。 
  (二)引资中介人向受益中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受益中方及主管部门同意后,以书面文件形式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外资企业的中介人在材料齐备(验资报告、银行证明)后,直接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引进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引进国际信贷、国际经援项目中介人的奖金由受益中方支付;引进资金投资城市基础设施、能源、交通、农牧业开发、公益事业、兴办高新技术的外资企业的中介人的奖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四)受益中方在接到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向引资中介人发放奖金。外资企业的引资中介人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当地财政部门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外资的折算,按资金到受益中方帐户之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中介人的奖金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第十四条 引进内资奖励申报、认证和奖金支付: 
  (一)引资中介人必须在引进资金到位后,方可申请奖励。 
  (二)引进内资的认证工作由协作办牵头,工商、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统一印刷《包头市招商引资中介人登记表》、《包头市招商引资中介人申报奖励申请表》、《包头市招商引资奖励考核认定书》,并由有关部门对表内所列内容作现场勘查、核实后,由市协作办最后核定。 
  (三)引进资金、设备、技术合作项目等,奖金由我方受益单位接到《考核认定书》后向中介人支付,可列入生产成本。国同投资者独资兴办的城市基础设施、能源、交通、农牧业开发、公益事业、兴办高新技术(经营性除外)的项目,中介人奖金由项目税收所在地财政部门支付。 
  第十五条 对引进外资投资达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和引进国内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中介人,除按上述有关标准发放外,企业所在地的旗县上人民政府要颁发奖励证书和奖杯。 
  第十六条 为包头市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党政机关县(处)级领导干部,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第六章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引外,视贡献大小,可晋升1-3级工资。 
  第十七条 每个项目的引资奖励,不论中介人多少,只能享受一次奖金。中介人在引资中已领取佣金的,不再享受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市外经贸局、市协作办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主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外经贸部门、包头市协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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