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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30 生效日期: 2003-05-30
发布部门: 云南省
发布文号: 云商发[2003]23号
  
云商发[2003]23号 
 
各地、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经省局党组逐条讨论修改,省非公办审定通过,现印发全省贯彻执行。为了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 
  1、学习学习再学习。省委5号文件和省局的《实施办法》紧密结合我省非公经济发展的实际,从实践中总结出了许多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各级工商局收到文件后,要立即召开党组会,认真组织学习,并迅速传达到全体干部、职工。 
  2、落实落实再落实。文件下发后,省委名政府和省工商局都将组织督查组对全省贯彻落实云南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各条规定,这是政令是否畅通的一条重要标志,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不执行《实施办法》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领导和办事人员的责任。 
  3、创新创新再创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紧紧抓住“第一要务”,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在贯彻执行省委5号文件和省局《实施办法》的实践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各地在贯彻执行《实施办法》过程中,请及时将总结的经验和执行中的问题向省局汇报,以便统一全省的工商行政执法。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会议,并下发《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是省委、省政府带领全省各族人民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提省委、省政府带领全省各族人民聚精会神搞建设,全力以赴谋发展,团结一心干实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举措,必将对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发[2003]5号文件,推动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放宽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私营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登审批,均不作为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私营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条件。 
  2、放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凡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限制个体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和商品,放开让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个体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经营。私营企业分支机构凭资质证、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可以申请经营其隶属企业经营范围中未核定的经营项目,同时可在隶属企业经营范围中增加该经营项目,并用括号缀以“限某某分支机构经营”的字样。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没有明确规定是登记前置的,除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行业外,均作为登记后置,并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后用括号缀以“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字样。 
  私营企业设立(个体开业)、变更登记涉及的前登审批,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设立(开业)、变更登记表到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可提交前置审批部门核发的许可证、资质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也可提交前置审批部门在设立(开业)、变更登记表上签署并加盖印章的同意其生产经营的具体意见。 
  3、放宽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次性到位的限制。设立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允许在三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注入资本的方式、期限由全体股东共同约定,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为公示公司履行责任的能力,登记机关应当在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资本后用括号注明实缴资本额。 
  4、放宽无形资产出资方式和比例的限制。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作价入股;用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的35%。 
  5、放宽组建私营企业集团条件的限制。组建私营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并拥有3个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达到10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 
  6、放宽私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限制。私营中介服务机构名称行政区划直冠“云南”的,注册资本由300万元降为100万元。核定私营企业名称,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不能使用的以外,应尽可能体现企业的意愿。 
  7、放宽私营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总额的限制。为了有利于私营企业开拓经营,对外投资额可以不受净资产50%的限制。 
  8、放宽私营企业招商引资的资格限制。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办企业,在合资合作企业存续期间,与外方合资合作的私营企业不开业或者不发生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继续保留,经营北围核定为“对外合资合作”,并准予通过年检。 
  9、放宽个私经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限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采取联合、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新设立登记;采取购买、兼并、股份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新设立登记,原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可先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再到相关的行政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经改制企业申请,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名称,原则上可使用原来的企业名称(原名称中含“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的除外);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除组织形式外,原则上可以保留原来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或经营特点。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超过原企业注册资本之和的,不得按增加注册资本收费,只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改制登记手续,原则上在原登记机关办理,不受分级登记管理权限限制。 
  二、简化市场准入程序 
  10、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凭个人有效证件、经营场地证明即可登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基层工商分局(所)对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进行受理、审查、颁发营业执照。 
  11、简化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程序。逐步推行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将受理和审查两个程序合并为一个程序。不再按租房协议期限核定私营有限公司经营期限,改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对分支机构不再核定营业期限。 
  12、简化有关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注册私营企业,只填写国家工商总局制式申请书;设立登记时,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与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不发生变化,不再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再提交“资金拨付使用证明”和“会计证复印件”;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验资报告时,可不再提交其它相关附件(登记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企业应当提交)。 
  三、坚决制止“四乱” 
  13、严禁乱收费。注册登记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14、严禁乱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罚款,必须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包括扣押财物收据)。所有罚款,一律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制度,统一上缴省财政。 
  15、严禁乱摊派。严禁借管理和服务之名,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集资、摊派、强行订阅报刊或为其他部门搭车收费。 
  16、严禁乱检查。除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检查和各级政府决定的专项检查外,一律不得到个体私营企业进行检查。 
  17、工商系统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对本系统“四乱”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纪律,一经发现,严厉查处,决不姑息。要把工商系统的执法行为有效地置于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之下,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加快服务体系建设 
  18、加强服务窗口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各级工商局注册厅(含便民服务中心等服务窗口)应进一步完善和公示个体、私营企业登记注册须知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责、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项内容。 
  服务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和服务时限承诺制。最先接待咨询或办理业务工作的人员,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负责解答和处理树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必要时做好联络或协调工作。私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凡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理简易事项的,原则上当日完成。对特殊事项,应特事特办。 
  19、加快建设工商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力争2004年内实现全省县以上工商局微机联网,逐步推行网上登记、网上查询、网上年检、网上公告,提高办公现代化水平。逐步建立健全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信息库,开发利用登记注册的各种信息资源,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20、建立和完善个体私营企业自我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个私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积极引导私营企业建立党团、工会、妇女和行业协会等组织;个体私营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加入个私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入会;加强对私营企业主和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教育,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形象。 
  21、完善再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全国和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设立专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大力引导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第三产业、社区服务业和农林牧渔业生产,拓展就业空间,促进再就业。要认真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含工本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2、建立综合服务体系。工商部门要充分运用登记注册、市场监管、商标、广告、合同管理等手段,积极引导和帮助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树立名牌观念,实施名牌战略,开发和推广名牌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拥有全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被县级以上政府列入重点扶持对象、连续三年获得“重信用、守合同”称号、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诚信经营。生产经营情况良好的私营企业,推行免检制度,积极推进个私经济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要改革私营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试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尾数序号滚动年检验照的做法,提高年检验照工作质量和效率,方便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23、加快个私经济发展,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在认识上放胆、政策上放宽、范围上放开、规模上不限、机制上放活、政治上放心,把国民待遇原则真正落到实际工作中,消除一切妨碍个私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法规和不符合发展要求的做法,努力营造个私经济及其从业人员在法律上有保障,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与国有、集体企业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开创个私经济突破性发展的新局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省委5号文件精神上来,认真学习和贯彻5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加速发展这个主题,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速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重大意义,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4、建立责任制。省、地、县三级工商局要把发展个私经济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紧紧围绕当地个私经济发展,把做好市场准入、简化程序、制止“四乱”、综合服务和营造宽松发展环境,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主要指标和重要内容。要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支持发展个私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开展好支持发展个私经济的各项工作。 
  25、狠抓贯彻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省局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检查。今年下半年,省局将对各地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督促检查,以确保省委5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26、本《实施办法》授权由省工商局个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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