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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取缔机场高速公路沿线违法广告标牌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9 生效日期: 2003-05-29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3]12号

西安市、咸阳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机场高速公路工程自开工建设以来,少数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整顿公路沿线各种标志标牌的通告》(陕政发[2001]39号)精神办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擅自在机场高速公路两侧大量设置广告标牌,严重影响到沿线自然和环境景观,并对公路和交通安全以及供电、学校安全造成严重隐患。为维护良好的道路形象和行车环境,依据《公路法》、《城市规划法》、《广告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机场高速公路的实际,省政府决定对机场高速公路两侧违法广告牌进行清理取缔并予以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鉴于机场高速公路是陕西省的迎宾路,也是西安、咸阳一体化发展的大通道,必须在省政府2001年39号通告基础上,依法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确定机场高速公路主线界桩外侧50米以内(含上空),高速公路匝道及连接线两侧、立交桥、收费站界桩外侧100米以内(含上空)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二、机场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各种标志、标牌的设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统一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三、机场高速公路沿线各种类型的广告标牌设置规划,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公安、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部门按照综合管理、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的原则统一制定。 
  四、机场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各种广告标牌的设置,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按照统一规划,对拟设置的广告牌位,在建设、交通、工商、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所有广告内容,均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准。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前,机场高速公路两侧已设置的各种广告标牌,凡不符合省政府2001年39号通告要求的,均属清理取缔对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6月30日以前,由设置者无条件自行拆除并运离现场;逾期不拆除的,由西安市、咸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拆除,依法一律予以没收,并取消相关广告公司参与机场高速公路广告牌位投标与竞标的资格。 
  六、机场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清理取缔违法广告标牌的工作,保证机场高速公路的美观整洁、安全快捷。对擅自设置各种广告标牌的,沿线广大人民群众及公路使用者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举报。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抗拒、阻挠清理取缔违法广告标牌工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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