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乡镇企[2003]15号
各省辖市乡镇企业局,郑州、鹤壁、许昌市农业局,漯河、济源市经贸委,三门峡市中小企业局: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入开展乡镇企业东西合作,引导乡镇企业合理聚集,进一步推动乡镇企业园区建设,促进乡镇企业发展与小城镇有机结合,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根据《河南省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第四批全国乡镇企业示范区的通知》(农办发〔2003〕3号)、《关于开展第五批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命名活动的通知》(农办企4号)精神,省局决定开展第五批河南省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命名和推荐第四批全国乡镇企业示范区、第五批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全国乡镇企业示范区、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的,按照《全国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暂行办法》(农企发〔1994〕21号)、《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农企发〔1995〕18号)文件的规定,在省级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中推荐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利税额过亿元,总产值占示范区内社会总产值的80%以上的小区。
2、申报河南省乡镇企业示范区的,按照《河南省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选报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利税总额3000万以上,总产值占示范区内社会总产值的80%以上的小区。
二、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填写全国(河南省)乡镇企业示范区申请表、全国(河南省)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申请表,逐级上报,经省局审查验收合格后命名或推荐。三、申报时间。各省辖市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积极组织申报,并于2003年6月31日前报省局产业指导处。联系人:任伟军电话0371-5711662
附件:
1、全国(河南省)乡镇企业示范区申请表(略)
2、全国(河南省)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申请表(略)
河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