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开展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命名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0 生效日期: 2003-04-10
发布部门: 河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发布文号: 豫乡镇企[2003]15号
各省辖市乡镇企业局,郑州、鹤壁、许昌市农业局,漯河、济源市经贸委,三门峡市中小企业局: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入开展乡镇企业东西合作,引导乡镇企业合理聚集,进一步推动乡镇企业园区建设,促进乡镇企业发展与小城镇有机结合,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根据《河南省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第四批全国乡镇企业示范区的通知》(农办发〔2003〕3号)、《关于开展第五批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命名活动的通知》(农办企4号)精神,省局决定开展第五批河南省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命名和推荐第四批全国乡镇企业示范区、第五批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全国乡镇企业示范区、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的,按照《全国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暂行办法》(农企发〔1994〕21号)、《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农企发〔1995〕18号)文件的规定,在省级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中推荐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利税额过亿元,总产值占示范区内社会总产值的80%以上的小区。 
  2、申报河南省乡镇企业示范区的,按照《河南省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选报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利税总额3000万以上,总产值占示范区内社会总产值的80%以上的小区。 
  二、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填写全国(河南省)乡镇企业示范区申请表、全国(河南省)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申请表,逐级上报,经省局审查验收合格后命名或推荐。三、申报时间。各省辖市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积极组织申报,并于2003年6月31日前报省局产业指导处。联系人:任伟军电话0371-5711662 
  附件: 
  1、全国(河南省)乡镇企业示范区申请表(略) 
  2、全国(河南省)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申请表(略) 
 
 
河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二○○三年四月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