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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境外企业人事管理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18 生效日期: 1996-03-18
发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1996]65号
为加强境外企业人员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宁波市举办境外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人员选派 
 
  第一条 派驻境外企业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备出国人员政治条件。 
  (二)具有与岗位职责相应的组织能力、政策水平、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外语基础。 
  企业负责人应从事相应专业管理工作1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从事相同专业工作2年以上;财会人员应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责。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条 境外企业必须选派2名以上常驻人员。 
  第三条 国内投资单位应按工作需要和规定条例严格审查、挑选派驻境外企业的人员,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境外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和人员聘任制。 
  境外企业负责人应与国内投资单位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境外企业应与企业员工签订聘用合同,应与外挂单位签订挂靠协议书。经营目标责任书、聘用合同和挂靠协议书应报审批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境外企业按人事管理权限,对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 
  第六条 实行境外企业负责人年度述职制度。境外企业负责人应每年定期回国进行述职,递交述职报告,接受考核整训。境外企业负责人聘任期满或离任时,应向投资单位上报工作总结,并接受任期审计和考核鉴定。 
  第七条 国内投资单位应及时调回不适应境外企业工作的人员,并报审批部门备案。被调人员必须服从调动,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境外。 
  第八条 境外企业人员不允许留学、辞职。 
  第九条 境外企业工作人员必须持因公护照。确需持因私护照的,必须报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境外企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办理长期居住签证。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属办理因私出国护照。 
  第十一条 凡以境外企业人员身份办理长期签证的,应在回国后10天内,将护照上缴市外事管理部门,不得私自保管。 
 
 
第三章 探亲假制度 
 
  第十二条 境外企业人员在境外工作满1年后,实行探亲假制度。每年可以回国探亲休假一次或配偶赴境外探亲一次,时间不得超30天。 
  配偶赴境外探亲,应由投资单位同意,报审批部门批准。探亲期间不得在境外打工。 
  第十三条 在境外工作满2年、完成经营目标良好的境外企业负责人,和在境外工作满3年、有较大贡献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随带配偶。随带配偶,必须经国内投资单位同意,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四条 境外企业人员一律不准随带子女。境外企业人员在境外工作满3年,可以申请未成年子女赴境外探亲一次,时间不得超过60天。 
  第十五条 境外企业人员随带配偶、或配偶及子女赴境外探亲,一切费用自理。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国内投资单位对境外企业人员实行奖惩制度。奖惩办法在聘用合同和经营目标责任书中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境外企业人员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限期调回、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一)严重违反外事纪律;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国家利益造成较大损失; 
  (三)不执行有关管理规定; 
  (四)违反驻在国法律法规,造成一定后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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