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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鼓励外商在开发区内兴办外商独资区的若干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5-25 生效日期: 1994-05-25
发布部门: 山东省
发布文号:
 
 
  《济南市鼓励外商在开发区内兴办外商独资区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我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向型工业加工区等区域内兴办外商独资区(以下简称外资区)。 
  外资区规模一般在一平方公里以上。 
  第三条 外商来我市兴办独资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通过土地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自主规划、自主开发、自主招商、自主经营,也可以与中方合资或合作开发建设。 
  第四条 外资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定的不同用途最高为40年至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外商可按规定申请续期。 
  外商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需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出让金。 
  第五条 外商对经批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内(不含未开发建设的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外商个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继承。 
  第六条 外资区内的水、电、气、热和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优先安排。水、电、气、热增容费按国家规定标准计收,经批准可分期缴纳。 
  第七条 外资区开发建设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教育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建设期间免缴土地使用费。区内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缴土地使用费。外资区土地使用费按年级差地租的20%收取,每年每平方米超过3元的按3元计收。 
  第八条 外资区内以兴办外商独资企业为主,也可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鼓励外商兴办大型工业性生产项目和大型高新技术项目;鼓励外商在能源、交通、电力等基础性行业投资。 
  第九条 按国家税法规定对外资区内企业减免或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外资区内外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入本企业、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兴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再投资于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再投资不足五年撤出的,应交回已退还的税款。 
  第十一条 外资区内的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十二条 外资区内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 
  第十三条 外资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产品外,免征关税和增殖税。 
  第十四条 外资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及其零配件、办公用品和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辅材料,免征关税和增殖税。外商独资企业免领进口许可证。但用免征、免税进口的原辅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时,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补办进口审批手续,补征关税和增殖税。 
  第十五条 外资区内的外籍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增殖税。 
  第十六条 为支持外资区的开发建设生产,市统一规划,经海关批准建设保税仓库,供外资区使用。 
  第十七条 件资区内的外籍人员,根据需要可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 
  第十八条 外资区及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所需职工可在本市范围内招收,也可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认可后到市外招聘。招收、招聘、辞退或开除职工,应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外资区内的外籍人员在我市居住、工作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其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应得到尊重。 
  第二十条 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在济兴办独资区的香港澳门台湾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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