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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推行外贸进出口代理制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8-05 生效日期: 1992-08-05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推行外贸进出口代理制,使我市更多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代理方式 
  出口代理主要有联合代理和一般代理两种方式。 
  (一)联合代理是以我市各专业、综合进出口公司为代理“窗口”,吸收有关单位参加,统一对外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代理方式。 
  1.凡年出口创汇能力在50万美元以上,有一定的出口渠道和货源渠道,有足够的资金,有熟练的业务人员,出口能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单位,均可参加联合代理。 
  2.凡参加联合代理的单位,对外名义是代理“窗口”公司的一个进出口业务部,对内是独立单位,原隶属关系不变,由市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银行单立账号,税务部门分别退税。 
  3.凡参加联合代理的单位,必须承担“窗口”公司的出口创汇任务,以“窗口”公司的名义统一对外洽谈、签约、结汇、出国推销等。在出口市场、品种、价格等诸方面,接受“窗口”公司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定期参加经理会议,解决业务中的各种问题。 
  4.凡参加联合代理的单位应事先向市经贸委申请,并呈报联合代理协议,由市经贸委批准。工商、税务、财政、银行、外汇局、海关、商检等部门根据市经贸委批文,办理有关手续。 
  5.出口代理合同,由“窗口”公司设计,分发给各参加联合代理的单位。 
  6.在代理业务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参加联合代理的单位,以代理费的形式按代理协议规定支付给“窗口”公司。 
  7.代理窗口公司有责任支持参加联合代理的单位扩大出口创汇;参加联合代理的单位,要努力完成窗口公司下达的出口创汇任务,对长期完不成任务或违法经营的,取消其被代理资格。 
  (二)一般代理由专业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生产企业(委托人)就某种产品提出外销价格的幅度,委托外贸公司(代理人)对外推销并签订出口合同。合同交由生产企业执行,自负盈亏,外贸公司收取代理费。 
  2.产品生产企业有客户,外贸公司可与生产企业签订授权书,企业使用外贸公司的合同纸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合同由生产企业执行,自负盈亏,外贸公司收取手续费。 
  以上两种代理方式,须双方自愿。联合代理的出口创汇计划,由市经贸委下达给“窗口”公司,其中包括各个参加联合代理单位的计划指标。出口创汇的统计工作,由“窗口”公司统计后上报市经贸委,“窗口”公司应及时为被代理单位结款。 
  二、进口代理办法 
  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均可为企业(用户)代理进口业务。 
  (一)企业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与有关外贸专业公司采取联合代理的办法,办理进口代理业务。 
  (二)企业有进货渠道,可与代理“窗口”公司共同或受“窗口”公司委托洽谈价格,并签订进口合同,外贸公司按规定收取代理费。 
  (三)企业有进口计划,并有进口用汇或人民币资金,代理“窗口”公司可为企业代找进货渠道,按规定收取代理费。 
  三、易货贸易代理办法 
  对独联体、东欧各国以及朝鲜、蒙古、老挝等国家有易货经营权的外贸公司,按其经营范围,均可从事易货代理业务。企业与代理“窗口”公司可视具体情况,采取上述进出口代理办法实施。所签订的易货贸易合同,报市经贸委批准后生效。 
  四、代理费的规定 
  一般进出口代理收取的费用,在经贸部规定的范围内,由代理和被代理双方议定。 
  联合进出口代理费用的收取,按以下标准和办法执行: 
  (一)出口代理费标准。被代理单位的年出口创汇总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下的,代理费不高于0.5%;51至100万美元,代理费不高于0.4%;101至150万美元,代理费不高于0.3%;151至200万美元,代理费不高于0.2%。 
  凡年出口创汇额超200万美元以上的被代理单位不再向代理单位交纳代理费,视同代理单位的分公司,只承担管理费。 
  (二)进口代理费为0.1%。 
  (三)凡是参加联合代理单位又为其他企业搞代理进出口业务的,按实际收费的30%提交“窗口”公司。 
  (四)代理费交纳时间由双方在代理协议中议定。 
  (五)易货贸易进口或出口代理费均收取易贸额的0.5%。业务联络费由被代理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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