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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人工费等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1-16 生效日期: 1991-11-16
发布部门: 能源部
发布文号:

    一、人工费
  (1)标准工资:电力建筑3.65元/工日,电力安装3.70元/工日。
  (2)副食补贴:0.40元/工日。
  (3)冬煤补贴:全年补贴标准÷306天。
  (4)粮煤补贴:每月补贴标准÷25.5天。
  以上一至四项之和为基本人工费单价,标准工资按六类地区计算,其他工资区按其类别系数调整。地区工资性津贴列其他直接费。

  二、电力建设项目,应考虑价格上涨因素,火电、送变电工程的价格上涨指数,根据当前的物价情况,暂按6%计列。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指建设项目按其性质和规模,实行差别税率而发生的税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工程估、概算中单独计列,不能作为设计、施工和其他一切费用的取费基础。

  四、为搞好大中型企业,确保施工企业技术发展的资金来源,计划利润中的技术装备资金,可单独立项计提,按特种基金管理,专款专用,计提标准为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的4%。计划利润为竞争性费率,建立技术发展特种基金后,企业税利包干基数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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