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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中央关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加快我市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步伐,根据中央和省有关鼓励出口创汇、发展“三来一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根据省下达我市的出口创汇承包任务,市决定对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和外贸经营单位实行“双轨承包”。承包以一九八八年出口供货计划和出口收汇为基数,一定三年不变。超收部分除中央和省按规定分成外,其余全部留给承包单位。完不成上缴外汇承包任务的,由承包单位以自有外汇或购买调剂外汇补足。各有关部门要制订承包实施细则,抓紧组织实施。
二、产品出口企业完成承包外汇基数的,按收汇额每美元提取人民币五分奖励金;超额完成收汇承包基数的,其超额部分,每美元提取人民币一角奖励金,其中五分进入生产成本。外贸企业在承包基数内,按收汇额每美元提取人民币三分奖励金;超收部分,每美元提取人民币五分,提取的奖励金计入成本,发放奖金在两个月标准工资以内,免征奖金税。凡实行“三包一挂”的企业,继续执行市政府宁政发[1988]31号文中规定的奖励办法。
三、对为本市提供出口货源,年创汇在百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予以嘉奖。以一百万美元为基数,每超过五十万美元,奖励人民币五千元,从市外贸发展基金中支付。
四、凡列入市承包基数的企、事业单位,出口产值占当年总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年创汇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市政府颁发《优惠证》,按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技改贷款、原辅材料、电力以及人才分配等事宜,实行优惠、优先供应,各有关部门凭《优惠证》给予办理。
五、外贸部门与出口生产企业签订的出口创汇成本包干补贴结余,全部留给企业自行支配;出口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内外销差价净损失(减除外贸补贴)视同上交税利,按规定相应提留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对“两包一挂”、“三包一挂”的企业,其“净损失”视同完成承包基数,并相应提了效益工资。
六、生产出口产品骨干企业(包括集体和乡镇企业),在完成承包任务的前提下,经财税部门同意,允许在百分之三十以内提高设备折旧率,以加速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
七、出口收江承包任务列入市目标管理内容,进行考绩评奖。
八、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各银行要努力筹措资金,优先解决持有《优惠证》的企业,其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下浮百分之二十。
九、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工业用金、银,由市人民银行优先列入计划,确保供应。
十、列入承包基数的出口创汇企业,出口产值占总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年创汇一百万美元以上,凡纳税有困难的,适当减免税收。
十一、生产出口产品的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技措贷款,适当提高税前还贷的比例。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出口企业,其增加出口创汇部分可以全部归还外债或外汇贷款。
十二、市从留成外汇中划出四百万美元,专项用于进口紧缺的原辅材料,优先供给出口创汇产品企业。
十三、企业的留成外汇参加调剂中心进行有偿调剂,收入除用于弥补出口产品超亏外,可用于发展生产、职工福利和奖励。
十四、适当增加“以进养出”周转外汇额度,凡创汇增值率不低于一比一点三三,外汇额度一年内周转两次以上的可予优先使用。
十五、市外贸支公司自营后,其超承包收入,除按规定提取福利和奖励基金外,全部用于外贸风险基金和外贸发展基金。对收购部分可按收色值的千分之五提取外贸风险基金,并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不可预见的外贸风险损失和外转内销等损失的补贴。
十六、出口创汇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按收购值百分之一提取外贸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技术改造和开发出口新产品。
十七、出口创汇的骨干企业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市内无法调剂的,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直接从外地或国外引进。持有《优惠证》的单位,人事部门优先分配和推荐大专院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增干指标,优先调剂外经、外贸、外语专业人员。
十八、出口创汇的骨干企业参加国外商务活动人员,第一次由市政府审批,一年内再次出国授权企业自行审批,不再进行政审,不再填写“再次出国人员审查表”。
十九、凡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台胞及国内外社会团体,引荐外商来我市开展“三来一补”业务并获得成功者,按工缴费收入(折合人民币)的千分之五奖给项目引荐者。
二十、企业“三来一补”工缴费的外汇收入除上缴国家、市、区、县政府百分之二十以外,百分之八十留给承接加工的企业。
二十一、凡基本具备承接“三来一补”业务条件的企业,不受原经营范围的限制,均允许其调整经营范围,取得合法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