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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开放的若干优惠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6-05 生效日期: 1985-06-05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5]74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加快昆明市的经济建设,我们热忱欢迎外国客商、海外侨胞、港澳和台湾同胞,省内外各兄弟地区来我市投资建厂、开旷、办学、设店、洽谈贸易、兴办旅游事业、开发农林牧副渔业、承包经营企业、提供先进设备和技术、在经济、社会、技术各个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我们将提供各种方便并给予优惠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 
  一、客方与我市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或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尝贸易、租赁贸易等项目,双方签订合同并报经批准后,我方将恪守信用,认真履约。 
  二、合资、合作和客方独资经营企业,经注册后,受我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服从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生产规划、经营方式、财务收支、利润分配、职工招聘和解雇、工资福利、奖惩办法等方面均由企业自主决定。 
  三、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在计划项目、建设定点、土地征用、组织施工、原材燃料供应及交通运输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四、客方按合同规定作为投资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生产管理设备、器材、自用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安家物品(限合理数量),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五、合营、合作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征15-30%所得税。对华侨投资,可以更优惠一些。 
  六、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合营、合作企业,土地使用费分别不同情况按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2元-30元的优惠标准计算(文化、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及社会公益事业2— 4元;办事机构3—6元;工业4—8元:商业6—12元;旅游疗养8—16元;住宅20— 30元)。农林牧副渔等项目用地按合同规定收取承包费加工场、仓库、宿舍、办公用地收费标准可低于上述标准10—30%。 
  七、凡属提供缺门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生产我国需要进口的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部份,经批准可参照国际市场价格,以外币计价结算。客方投资者所得利润,需汇往国外或港澳、台湾地区的部份,可由我市提供外汇额度兑换外汇。 
  八、客方独资经营企业,税后利润归经营者所有。合资经营企业利润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比例分成。补尝贸易项目、可按出厂价格产品偿还投资、补尝结束后的三至五年,仍可以优惠价格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 
  九、对来昆洽谈业务、开办企业的客方人员,将尽可能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并在旅游、休假等方面提供方便。 
  十、对合资、合作和独资经营的企业,本市对外经济贸易机构及各有关部门将给予积极的支持和帮助。 
  (二)对国内兄弟地区经济协作的优惠办法: 
  一、省内外兄弟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来我市设立“窗口”,其用房由本市统一规划,合资或独资兴建(涉及需在我市征地造房的,需持有当地省、市计划部门证明),亦可向本市房管部门洽商代建、购置、租用或自行租用私房。个体户可向我市房管部门申请租用住房或自行租用住房。 
  二、外地来本市兴办企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可同本市有关单位直接洽谈,也可通过本市对外经济贸易机构联系安排有关单位洽谈。 
  三、凡联营项目,不受基建总投资规模的限制,在计划项目、建设定点、土地征用、材料供应、组织施工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在本市投资新建或购置房屋的产权,除补偿动迁用房外,均归投资者所有,合资经营的产权以合同或协议规定为准。 
  四、内联企事业单位免缴土地使用费。 
  五、向本市有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先进技术、设备和科研成果的,实行有偿转让,可以一次性付给报酬,也可以作为技术投资,在新增利润中实行分成,比例由双方商定。 
  帮助我市企事业单位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经济效益显著的,可从当年该项目新增利润中提取10--30%给对方企业及参与工作人员作一次性奖励。 
  帮助企业实现减亏增盈的,也可按减亏增盈额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六、独资经营企业,税后利润归经营者所有。联营实现的利润,经税务部门审批,可在交纳所得税前实行分成,也可按产品分成或由本市提供短缺物资给予补偿。开发性合资企业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客户投资占50%以上的,投资后两年内税后利润全部归客户所有,两年后按合同规定分成,税后利润在10万元以下的,在客方投资末收回前,可以归客户所有。 
  七、内联企业与本市同类企业一样照章纳税,凡到我市贫困山区从事农、林、牧、副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第六至第十年减征15-30%所得税。 
  八、应聘来本市的科技人员,与我市科技人员同样享受浮动工资待遇。对作出贡献的,聘请单位还可加发津贴,有特殊贡献的,可给予优厚报酬或特别奖励,金额由五百元至一万元,费用在营业外支出“招聘项目”中列支。 
  九、合资企业工作人员,除外地派遣少数专门人才和技术业务骨干外,主要在本市聘用。 
  参加本市合资或独资企业的工作人员,一般不从外地迁入户口,但可根据合同期限,由企业向所在地区公安派出所登记临时性集体户口或外来寄住户口,离开本市时随即注销。 
  十、合资和独资企业,在服从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管理,本市各地部门将给予积极支持和协助,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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