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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30 生效日期: 2003-05-30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3]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受“非典”影响较大的餐饮、旅店(宾馆)、娱乐、旅游、公路客运、出租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等行业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减免上述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的收费项目、减免幅度附后。 
  二、因减免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三、上述收费减免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 
  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部分行业实行减免收费的政策,是国家、自治区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和减负办要对减免部分收费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要予以通报,严肃处理。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对部分行业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对部分行业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 征收部门 收费项目名称 餐饮、旅店(宾馆)旅游、集贸市场减免幅度 娱乐业减免幅度 公路客运减免幅度 出租车(含小汽车、中巴、大巴)旅行社机动车辆减免幅度 
  1 工商管理 集贸市场管理费 全免 × × × 
  2 工商管理 个体工商户管理 全免 全免 全免 全免 
  3 工商管理 企业注册登记费中年检费 全免 全免 × × 
  4 卫生防疫 卫生监测费 50% 50% × × 
  5 卫生防疫 卫生质量检验费 50% 50% × × 
  6 卫生防疫 预防性体检费 50% 50% × × 
  7 卫生防疫 疫情处理费 全免 全免 × × 
  8 环境保护 环境监测服务费 全免 全免 × × 
  9 环境保护 排污费 全免 全免 全免 全免 
  10 占道费 全免 × × × 
  11 城市建设管理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全免 全免 全免 全免 
  12 城市建设管理 城市污水处理费 全免 全免 全免 全免 
  13 交通管理 公路运输管理费 × × 全免 全免 
  14 交通管理 公路养路费 30% 30% 30% 30% 
  15 公安交警 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此收费宁价发[2002]135号文件已公布取消,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注: 
  1.我区因无航空公司和水路运输,故对其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项目未列入。 
  2.表内“×”号者为不在其行业处收。减免幅度以收费标准为依据。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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