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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0-27 生效日期: 1990-10-27
发布部门: 能源部
发布文号:

为加强电力系统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检验工作,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原水利电力部(87)水电劳字第77号《关于电力系统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室资格审查的通知》发下后,各网、省局相继成立了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室。各监察检验室为锅炉压力容器登记做了大量检验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确保监督检验质量,现颁发《能源部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及《评定细则》(后发),请按照执行。并请各单位抓紧时间,做好送审准备,提出审批申请书。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规定,为加强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提高检验机构的管理水平,确保检验质量,促进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从事电站锅炉、生产用压力容器(简称锅炉压力容器。下同)的检验工作,业务上受上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的领导,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监督。


    第三条   各电管局或电力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设在各局属试验研究所。能源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设在部直属研究所。

二、基 本 条 件

    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必须有下列人员组成完整的专业体系:
  1.检验中心主任由挂靠单位的一名所长或总工程师兼任。由熟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业务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他们应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2.必须配备至少二名经过考试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程师。
  3.必须具有Ⅰ级无损检测人员至少一名,Ⅱ级射线、超声、表面损伤人员至少各一名。
  4.具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金属、焊接、化学、热工仪表及保护的各类专业人员。金属人员应包括金相、机构性能试验及材料检验等。
  5.检验人员应基本固定。


    第五条   具备进行电站锅炉检验的检测手段、检验仪器设备和仪表。


    第六条   有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了各种技术管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及检验报告制度、设备仪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已贯彻实施。


    第七条   有齐全的技术标准、各种规程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等。


    第八条   必须有完整的组织机构。

三、检验中心的基本任务
  1.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验。
  2.完成主管局锅炉监察部门交办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3.接受发电厂、火电建设公司委托的检验工作。
  4.参加国产和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的安全性能监造、检验。
  5.帮助解决各局属单位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重大技术问题。
  6.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技术的研究。
  7.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和事故原因分析。
  8.接受地方劳动部门委托的检验工作。
四、资 格 审 批

    第九条   检验中心应向主管局提交申请书及申报材料,主管局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由网局统一报能源部,能源部组织复审合格后批准发证,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条   检验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向资格审批部门申请复查。

五、监 督 检 查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按照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验后,应出具检验报告(或监督检验报告),并对检验工作质量、检验报告(或监督检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在检验许可证有效期内如因检验机构的检验质量问题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者,要限期整顿,屡次发生事故者,应吊销其检验许可证。

六、附 则

    第十三条   检验中心的服务费用由各电管局、电力局安排或用收取检验费办法解决。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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