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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3 生效日期: 2004-11-01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4年第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现调整并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1),之前已公布的有关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部分文件(见附件2)终止执行。
  本公告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商务(外经贸)部门审批并已在海关备案的、涉及此次调整和更新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准予其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加工贸易手册到期后不予延期,产品不得内销。
  今后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产业政策要求,每年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及税号进行调整和更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特此公告

2004年10月13日


附件1: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一、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9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五批,不包括第四批中已调整为限制进口的甘蔗糖蜜(17031000)和其他糖蜜(17039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6.进口料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二、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货物
  1.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2.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进口商品编码:02071429)。
  3.下列废机电产品和废料(见表1)
  4.旧机电产品(见表2)(在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内开展维修复出业务除外)
  5.其它:
  煤炭(进口商品编码:27011100.10、27011100.90、2701121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
  燕窝(进口商品编码:04100010)
  冻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37500)
  干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55920)
  湿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26500)
  西洋参(进口商品编码:12112010)
  鹿茸及其粉末(进口商品编码:05079020)
  化肥(进口商品编码:第31章)
  进口木材烧制木炭(出口商品编码:44020000)
  6.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仿真枪支(有关枪支的解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表一:
序号  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26190000  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2  72044900.10  汽车钢铁压件
  72044900.20  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3  74012000  沉积铜(泥铜)
4  74040000.10  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5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6  8908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7  26209990.10  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表二:
序号 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84151010-84159090 空调
2  84178020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3  84181010-84189999 电气的冷藏箱.冷冻箱.其他制冷设备
4  84711000-84715090 计算机设备
5  84716011  显示器
  84716012
  84716019
6  84716031-84716039 打印机
7  84716040-84719000 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
8  85165000  微波炉
9  85166030  电饭锅
10  85171100-85171990 有线电话机
11  85172100-85172200 电传打字机
12  85211011-85219090 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
13  85252022-85252029 移动通讯设备
14  85253010-85254050 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
15  85281210-85283020 电视机
16  85340010-85340090 印刷电路
17  85401100-85409990 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等
18  85421000-85429000 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
19  90091110-90099990 复印机
20  90181100-90189090 医疗器械
21  90221200-90229090 设备
22  95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附件2:终止执行的有关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部分文件
  一、《关于将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0)1178号)。
  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90号)第一条。
  三、《关于明确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复函》(外经贸贸字(2002)303号)。
  而商务部这个暂行办法并未列明处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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