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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6 生效日期: 2003-05-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3]12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行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区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干部转业证件复印件。 
  三、对已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第三产业享受税收优惠等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62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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