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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3 生效日期: 2003-05-23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政发[2003]4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减免下列税收项目: 
  (一)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餐饮业、旅店业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三)对出租汽车司机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征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份儿钱)。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收缴入库的税收不再退库。对因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各级财政通过压缩支出、调整支出结构自行消化。原则上省级财政不予补助。 
  三、各地、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依法征税,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 
  四、除全国统一执行的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外,对其它行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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