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国合字[2003]33号
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报告》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增发不超过8000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每股面值人民币0.1元,全部为普通股。
二、你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完成发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当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公开披露文件及发行上市情况报我会备案。
二○○三年十月十日